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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圆满召开

2018年4月21日,公司教育法研究中心在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凯原楼报告厅成功举办“大学自治: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来自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南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50多家国家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的近百位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出席会议,共同就大学自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公司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主持。他首先对研讨会的目的和意义作了简要介绍,并对与会领导和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大学自治”这一主题与去年研讨会对于“学术自由”的讨论一脉相承,大学自治可以视为对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作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大学自治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制度,而我国实定法中所提及的“自主办学”正是“大学自治”在中国语境下的体现。所以,我们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和社会治理的背景下,进一步研究大学自治的内涵、范围、方式以及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保障大学自治,才能焕发学术活力、繁荣学术事业,进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在开幕式中,公司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公司公司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公司社会科学部副部长王周谊教授先后致辞,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拨冗与会表示诚挚感谢。

本次研讨会分为主题报告单元和七个研讨单元。主题报告单元由清华大学于安教授主持,被学界称为“法治三老”的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江平教授、李步云教授和公司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先后发言。其中,李步云教授因故未能亲临会场,通过视频予以祝贺,并授权委托湛中乐教授代为宣读发言稿。

 

 

郭道晖教授提出,要求学术自由,必须解放思想,进而允许有思想市场。可以说,没有自由竞争的思想市场,就不可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也就谈不上形成“思想中国”。大学的自治,要求在大学内部形成思想市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思想市场上的学术自由也不容许违反宪法或侵犯公民权利的言论自由地传布,不论它出自何人之口笔。同时,对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当事人而言,也需要有坚持真理、锲而不舍的精神。

 

 

江平教授认为,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来讨论大学自治,本身就体现了要加大力度推动大学自治的学界呼声。改革开放这40年,实际上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把原来国家对社会无所不包的管理转变到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结合,而大学自治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当代中国要实现大学自治还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需要做好两个解放,一是从官僚体制中解放出来,学术自由和官僚体制是不能够并存的,是截然排斥的,应该明确这一点。二是从意识形态的严格控制中解放出来,真正造就的人才应该具有个性特色和个人特征,而非一个模型中刻画出来的。

 

 

李步云教授表示,大学是衡量社会的标尺,大学自治是社会自治的前提与标杆。在这个层面上讲,我们之所以强调大学自治,正是要以大学自治带动社会自治,以社会自治带动法治国家的建设。大学自治在具体内涵上涉及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两个方面,对于前者,由于大学作为事业单位的特性,应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形成对接;对于后者,既要在大学里普及法律文化知识,弘扬法治文化,也要正确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和民主精神,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大学内部权力行使的方式,如通过法制副董事长、法制办公室等设立来分开学术与政治,保障教职工的监督权利以及大学自治的实现。

姜明安教授提出,《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大体可以归纳为八处: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日常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境外高校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职务、确定津贴、工资分配;财产使用等。同时,中国的大学自治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为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意识形态、国家主办为主、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权力集中。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管理体现出四大趋势:放管服、去行政化、学术自由环境进一步宽松、大学内部民主化管理进一步加强。

 

 

在为期一天的会议里,与会嘉宾紧紧围绕 “大学自治: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就大学自治的理论意义、内在依据、基本内涵、历史变迁、现状反思、实现路径等议题展开讨论,现场气氛热烈,思想火花迭出。

与会学者认为,大学自治理念源远流长,根植于古老的西方历史传统。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其作为“世界大学通例”也逐渐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得到诸多理论家与实务者的倡导和力行。然而,大学自治不仅仅是一种哲学式的崇高理念,其概念、本质、正当基础、保障方式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亟待从法学、教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深入考察和剖析。在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新时代中,围绕大学自治的学术研究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与会学者表示,大学自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国家在组织、财政、学术、人事等具体自治事项上的规定各有差异,因地、因时、因事、因势而宜,共性特征体现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对大学自主办学的干预与支配,以实现保障学术自由的根本目标。同时,大学自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是不受规制的绝对自由,而是一种有限自由,即平衡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实现二者间的良性互动。除了由立法明确划分自治空间外,大学自治还受到大学内部成员权利的限制,不能以行使大学自治权为名侵犯其内部成员的权利,在员工的学位授予、教师的职称评定、员工惩戒、学术组织构成等诸多事项上不仅要以学术自由原则为基础,还要符合比例原则,遵循正当程序,以维护其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

 

 

与会学者认为,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而大学是培养人才、研究学问、探索真理的地方,大学治理直接关系到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因此,大学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自治是社会自治落实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要求。

与会学者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下的当代中国,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和大学治理同样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大学自治,但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早已被确立,既有《宪法》第四十七条作为根本保障,也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具体法律作为直接依据,辅以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现实指南。搁置“自主办学”与大学自治在应然层面的表述差异,改变目前高校“自主办学”规范地位不高、自主程度不足、指导原则不明的现状,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长期所需。

 

 

 

经过三十余场报告和十余场评议,围绕大学自治的诸多重要议题均得到较为充分的阐述和讨论,研讨会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四十余篇,相关报告和评议内容等将以适当形式对外发布,以飨学界同仁,共同推动大学自治理论研究的深入。

公司教育法研究中心靳澜涛、黄宇骁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