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6日下午,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全球教席学者、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教授、犯罪学和法律政策研究所所长、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中心主任Kimmo Nuotio以“芬兰的轻罪治理”为主题开展了一场学术讲座。讲座由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研究员江溯主持,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全球教席学者,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教授,刑事、刑事司法、法律理论、信息与计算科学法系系主任Eric Hilgendorf,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教授梁根林,助理教授王华伟、张梓弦担任评议人,校内外三十余位师生参与其中,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Kimmo Nuotio:
从历史上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芬兰的刑罚制度有了较大的转变。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自由刑判决几近其他北欧国家的两倍而犯罪率却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的现实,芬兰开始反思:将更多的人进行更长时间地监禁似乎并不能更好地实现预防效果?由此,芬兰引入社会科学方法进行刑法研究,在不对既有刑罚模式和量刑幅度进行彻底重构的基础上,引入更多替代刑或者刑罚替代措施,逐渐减少监禁刑的适用,这成为芬兰整个70年代刑罚思路转变的重点。
具体而言,这种转变表现为监禁率的显著降低,监禁人数从之前的7000人减少至3000人,佐证了新的刑事政策在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方面的成功。这主要得益于比例原则、预测评估等策略引入,惩罚罪犯不再是因为他们的危险性,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过去芬兰所实施的有替代自由刑制度规定,根据犯罪者的收入和社会财富来确定罚款,如果拒不支付则以短期自由刑替代罚金。但是对于付不起或不愿意付罚金的罪犯来说,实际上就成为了一种默认短期自由刑的制度。这种因罚金拖欠而服刑的情况,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刑罚公正性和效力的质疑。因此,后来芬兰改采民事或行政手段以修正替代自由刑制度,允许将罚金转化为债务,并从之后的工资收入中扣除,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监禁刑。
其次,缓刑也开始被视为一种警告,而非刑罚。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严重犯罪的,才会被撤销缓刑。而如果只是轻微犯罪行为,则只针对新行为判刑。后者也可以是罚金刑,与前述制度相结合。核心理念是,在真正的自由刑之前设置不同的分流层次、拉长行为到监禁之间的链条。尽量减少监禁人数,尽量多地给犯罪者,特别是有改过可能的人,如未成年人,以第二次机会。
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挪威的影响下,芬兰开始引进社区矫正措施,帮助犯罪行为人改造和重返社会。针对那些无法适用罚金、缓刑,而很可能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案件,为其寻找一种监禁刑之外的新替代方案。起初,社区矫正在芬兰经历了从被质疑到被接受的过程,如今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应当给那些有能力控制自己的人另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不必入狱。其次,在制度设计上,社区矫正是由法官决定某个罪犯是否适用通过率有限的公共服务。如果适用,该罪犯会被安排到某个服务项目之中,并且要按时报道,否则会被重新收监。第三,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特别针对酒驾等犯罪行为被广泛使用,将近90%犯罪人都通过了社区矫正。并且社区矫治的效果也得到了近30年来的实证研究的佐证:行为人得以保留工作、常规的生活,甚至会在服务过程中体会到被接纳和需要。
此外,芬兰还引进了电子监控制度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通过电子监控限制犯罪人的活动范围,在允许的范围内犯罪人仍可以进行日常生活,例如购物、上学等。电子监控制度既适用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也适用于即将服刑完毕的服刑人员,对后者可以作为再社会化手段。这体现了社会对于犯罪人的信任。当然,如果监控对象违反电子监控规定,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也会被重新收押。
在芬兰的刑事政策中,还体现了对风险因素的重视。以醉酒驾驶为例,芬兰在传统的有罪罪责的个人主义规定之外,更加侧重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例如,针对酒驾问题,如何在公民心中塑造“酒后不应当再开车”的理念,并不需要通过重刑来实现。在设置酒驾的血酒精浓度标准、采取随机酒精测试等手段外,芬兰采用了梯次的科学治理模式,首先采用罚金刑,随后累加至可能采用社区服务的短期自由刑,再递增至更重的刑罚,将长期监禁视为最后手段。
未来,还可以探索更多的非监禁处罚模式。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往往行为人更为关注何时可以取回驾照,因为在芬兰的地理环境下,人们对驾驶的需求较高。此外,芬兰已经引入了一些酒精测试仪等技术手段内置在营运车辆中,要求驾驶者在开始驾驶前吹气检测。这种做法是否具有推广价值也值得进一步讨论。
评议环节:
Eric Hilgendorf:
德国可以从芬兰的监禁体系中学习很多。德国刑法中犯罪学以及实证研究的影响力较小,这是因为德国刑法学的长期以来受到哲学的影响很大,更加关注理性,将犯罪视为个人的、可谴责的行为。不过目前德国的观点也开始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主张不要对行为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科处过重的刑罚,而代之以其他效果更好的制裁措施。
我对Kimmo教授提出八个问题:
1. 芬兰的宪法在刑法系统的构建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在德国,很多轻罪化的相关讨论是由对宪法权利、对基本权的保护展开的,芬兰的宪法在你所描述的进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2. 在德国的轻刑化的讨论中,出现了一种相对极端的声音,主张废除刑罚乃至于刑法。在芬兰的刑法改革有这方面的声音或倾向吗?
3. 德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员工在学习过程中更多集中于对法学理论和法教义学的学习,学习内容很少涉及现代科学技术。您所描述的新技术、新手段会出现在芬兰法学课堂上吗?它们对芬兰的法学教育有何影响?
4. 在芬兰是否同样存在刑事程序进程过长、司法机关反应过慢的问题?
5. 您在报告中也提到了通过某些新技术手段阻止特定犯罪的可能性。事实上我们可以做到更多,例如监控设备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让车辆不可能违章驾驶。但这其中蕴含着很大的哲学难题。您如何看待这种技术家长主义的手段?技术手段的使用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之间应当如何取得平衡?
6. 在德国,公民对所谓“理性与人道”的处罚存在一种动态的标准。当出现针对孩子的、较为残忍的袭击时,公民的态度便会倾向于严厉,呈现出惩罚性的倾向。而之后这种态度又会逐渐和缓化。从整体上看,北欧人民对待犯罪的态度相较于德国的民众是否本身就更为冷静和理性?
7. 美国的刑罚整体而言是相对更重的,芬兰在70年代后的司法改革中有受到美国刑事政策理念的影响吗?影响是怎样的?
8. 芬兰近年来的移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些来自不同地区、拥有不同文化的移民对芬兰的刑事政策产生了什么影响?
Kimmo Nuotio:
我试着简短地回答Eric Hilgendorf教授提出的八个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可能会合并回答。
德国的宪政化具有极高水平,宪法在德国具有特殊地位。芬兰宪法是1919年通过的,虽仍不乏从宪法权利角度出发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批判,要求给予在押人员等以更多人权保护,但此前宪法只扮演一般性的、作为一个法治国所应用的基本角色。
芬兰也有废刑主义的声音。但幸运的是,大多数人仍认为,至少仍有必要将刑罚,或者更具体地说将监禁作为最后的威慑手段加以保留。
在教学中,我们确实会让员工更近距离地接触现实,而不仅限于理论的学习。我个人认为这非常有意义。在教学中,我会带员工们去观摩庭审、参观监狱,了解新手段是如何运作的。
芬兰也同样面临着审前程序时间过长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过长的审限影响很大。
我觉得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大范围的、甚至是全面的社会控制目前来说尚且不太可能,但通过AI等技术去进行交通控制确实是可能的。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芬兰目前所采用的措施也并非以此为目的。我们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唤醒或提高人的责任感,让人基于自身道德与责任放弃酒驾等行为。将人作为“零件”,利用技术手段直接操控的方式可能反而会是人失去道德感与责任感,更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招致对这种系统的反抗。
关于公民态度的问题其实很复杂,我不能说北欧的民众相较于德国更冷静或更理性,基于不同的数据统计方式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北欧也确实存在Eric Hilgendorf教授所描述的状况,即公民相较于法学家更倾向于惩罚性。但我认为这可能与公民所掌握的信息不完全有关。例如具体到社区矫正制度,如果你去调查一般公民,你会发现他们相较于法官反而更加支持这种制度。法官、警察反而可能因为见到部分行为人反复出现而对这种制度存有怀疑。
芬兰的犯罪学研究确实深受美国的影响。这表现为过分关注微观层面——犯罪的肇因、绝对客观的数据统计等,而忽视了对宏观层面的关注——整个体系应当是什么样的,公民如何看待这样的体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实证研究对于微观层面的过分关注,也不无问题。在美国的体系下,可能会认为处罚是自由的代价,我也并不认可这样的想法。所幸现在芬兰的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层面,将人置于社会中去理解,主张通过社会生活、通过家庭、通过社区去实现犯罪预防。
关于移民的问题,瑞典所采取的集中安置的政策已经被证实存在许多问题,而芬兰则采取了不同的方式:采取融合政策将移民安置在原有的社区中。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一些问题,但问题仍然是存在的。例如,芬兰也在论证是否应当采取专门打击移民组织的街头帮派的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踩在歧视性政策的红线上了。应当承认,我们处于一个复杂且困难的时期,但我相信只要能够保证政策制定者可以听到他们应当听到的声音,能够制定合理的政策,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梁根林:
Kimmo教授展示了1970年代以来斯堪迪纳维亚地区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可以称之为“未来主义”的刑事政策。日额罚金刑、社区矫正等制度虽然其他国家也有所引进,但是尚未成为超越监禁刑的主要措施。这种刑事政策的转向,除了受到瑞典的影响外,是否也有政治上摆脱前苏联的影响以及文化上公民意识转变等原因?
此外,在斯堪的纳维亚例外主义之外,还存在美国例外主义,以重刑化、优先判处自由刑等特征。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美国例外主义对于控制犯罪具有不可否认的正面效果。
另外,中国的刑事政策也可以称之为一种例外主义,强调严厉打击犯罪。中国例外主义源自中国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传统以及国民心中难以撼动的报应观念与威慑观念。但是当下轻罪时代的背景下,刑事结构的颠覆性变化,对如何应对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中国的轻罪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重罪轻罪的界定标准已经从最高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降为最高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已经占到了全体案件总量的85%以上。此外,有期徒刑替代措施的适用率也在不断上升中。但严峻的刑罚附随后果仍然是当下轻罪治理的巨大难题,醉驾入刑问题的症结也正在于此。德国与芬兰是否存在前科报告制度,以及在德、芬两国,犯罪记录对于公民的影响如何?
Kimmo Nuotio:
芬兰的刑事司法体系一直保持着独立性,虽然经历了几次战争,但是并没有受到前苏联制度的影响。
芬兰福利模式的发展的确落后于瑞典与丹麦。中国的犯罪现实并不一定比芬兰更加严峻,其实世界范围内的犯罪趋势具有一致性,刑事法针对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社会,因此需要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政策。此外,芬兰还非常重视对检察官的培训以保证其专业水平。
犯罪记录的消除制度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基本的规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记录消除的时间随之加长。
Eric Hilgendorf:
德国和芬兰的情况相似。德国90%左右的案件都会判处罚金刑,社会矫正理应会更好,但是其适用受到一定的阻碍。
一般情况下,犯罪记录会在一定时间内消除。除了刑罚之外,吊销驾驶证也具有惩罚作用。德国的检察官和法官在教育经历和资格考试的分数上差距不大,此外在做法官之前必须要做1-2年的检察官。
张梓弦:
芬兰与中国在轻罪概念的定义上存在不同。在中国,并没有像《德国刑法》与《芬兰刑法》一样存在法定的轻微犯罪或轻罪概念。大部分中国学者认为,轻罪是指最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因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在中国是该行为可以被宣判缓刑的先决条件。罚金在中国并非是主刑,中国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进行以罚金刑作为主刑的轻罪体系改革。不过罚金刑也只是刑罚制度中的一种类型,尤其是在醉驾行为的治理中,除了罚金刑与酒精检测的措施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Kimmo Nuotio:
在芬兰,轻罪行为一般会被免除监禁刑,而被判处14天到两年的社区服务或者1天到120天的罚金刑。这很好地体现了社会道德教育的惩罚理念。这样的惩罚方式,一方面表达了对轻罪行为的谴责,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人无完人”的包容理念给予犯罪人以第二次机会。
提问环节:
问题:
芬兰社区服务(例如在医院洗盘子)的预防效果更好,或者用吊销驾照取代自由刑可能更能击中犯罪者的“痛点”,那么这是否可能意味着,这些替代措施——至少在行为人眼中——才是更重的处罚,而短期自由刑更重只是法律人的认识呢?Kimmo教授也提到,在芬兰的实践中,自由刑一直是作为替代刑的保障同时存在的,那么在实证上如何确定起到威慑效果的是替代刑还是自由刑?Kimmo教授说相较于刑事政策更为严苛的70年代,采取更轻的刑罚并没有导致犯罪曲线的明显变化,那么从逻辑上是否可能推演出二者实际上在抑制犯罪方面都是效果不佳的,而实际上需要与二者都不相同的,甚至是更重的刑罚呢?
Kimmo Nuotio:
必须明确我们讨论的语境是轻罪,如果我们在重罪的背景下探讨,答案可能会是不同的。在轻罪语境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到社区矫正制度的效果。首先是超过90%的人选择执行并完成了社区矫正项目;其次从再犯率统计来看,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再犯率要低于入狱服刑者的再犯率。当然,我们仍需要从更多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了解其实际效果和背后的理由。目前至少对于轻罪而言,有大量迹象证据和统计结果说明了现行刑事政策的有效性。
就犯罪率的问题,可能需要更加精细地去界定犯罪曲线的变化。在美国犯罪学的研究中,也同样证明如果提高监禁刑的时长,可以降低犯罪率。但犯罪率的变化不是线性的,惩罚加倍并不意味着犯罪率减半。可以说,严厉的刑罚并不能保护社会。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不同的理念,它给予了犯罪者以完全不同的动机去避免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结合犯罪生涯理论,社区刑对于心理问题和成瘾问题具有更明显的效果。
Eric Hilgendorf:
刑罚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是向行为人施加痛苦,保障社会的安全。但是我们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否有效,还要取决于犯罪的种类。仅从制度方面比较,社区服务和刑罚相比较,可以使犯罪人与他人建立积极的联系。我们应该选择具有最佳效果的制裁手段。目前来说,社区服务尚不能完全取代监狱,但这也只是我的观点,没有实证研究数据的支撑。
江溯:
今天我们讨论了轻罪治理这一重要的话题。在中国,犯罪人还面临着严厉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可能超过刑罚的严厉性,如何控制并改革这些附随后果,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