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09:00-11:30,由公司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的公司社会法论坛系列讲座第73期、公司社会法前沿论坛第四期“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于公司凯原楼303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公司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叶静漪教授主持,由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经理黎建飞教授主讲,由公司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金锦萍副教授和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陈一峰副教授评议。本次讲座是2022年秋季学期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研究生课程“社会法专题”的组成部分。
讲座伊始,黎建飞老师以一则生动的故事为同学们揭示了探求行为目的的重要性,进而指出对法条应围绕其立法目的进行解读,才能准确理解其意旨,并正确加以适用,得出具逻辑性的结论,陈明了研究立法目的的意义所在。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明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项立法目的,黎老师主要针对其中第一项立法目的,从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历史起源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等多角度进行考察,说明劳动法确立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立法目的的缘由,并提出其后续变化及与现实的矛盾问题。
首先,黎老师回顾了劳动法单方面保护目的之形成过程。他介绍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国家对制定劳动法律的重视,起草劳动法逐渐成为广泛共识。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草案早先数稿中设定的“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保护立法目的很快就被修改为注重保护劳动者一方权益的表述并沿用至今,反映了学界观点的迅速统合。
其次,黎老师回溯了“单保护”形成的历史根源。他指出,劳动法的出现并非与人类及人类劳动相生相随,而是根植于工业革命后为促进社会持续再生产,规制资方力量、保护“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的需要。黎老师结合资本的逐利性分析和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对劳动基准的设定,阐明了劳动法作为特定时代背景下规定和救济权利的形式,自然仅应给予劳动者单方面的保护。
再者,黎老师进一步分析了劳动者身居弱势地位的表现,说明单方面、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目的。黎老师逐一说明了劳动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重大意义与失业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在权利救济上的负担的经济成本、举证压力与非专业劣势,现时情况下算法等对劳动者的剥削,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磨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情况等,展示了劳动者作为“弱者”的常态。由此,作为保护弱者的法律应当对劳动关系的全过程及其终止后的保障问题予以全过程调整,以实现公平、均衡与正义的要求,其重点应对劳动合同解除进行规制,实现“招聘容易解雇难”的立法准则。
此外,黎老师亦谈及劳动法立法及后续适用过程中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等基本概念多面性的探讨,作为商主体的法人如何接受社会规范对其意志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立法目的之修正与理解,以及新业态背景下对机械适用传统劳动法规则的否定等。
叶静漪老师总结了本次讲座的内容,认为黎老师从亲临立法者的角度,串联起立法背景、过程、实施情况和现实困境的脉络,运用历史、经济、社会学的多学科视角对劳动法立法目的之意义、内容与变化进行分析,指导同学们如何从法理上理解立法和法律实践,具有提纲挈领的性质。其中,黎老师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劳动学说的阐发,体现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同学们提供了一次马克思主义原著导读。
陈一峰老师认为,黎建飞老师的讲座高屋建瓴,对于劳动法学科的发展具有引领意义。其一,劳动法在中国生成具有特定历史背景,是中国全面推进市场经济、打破“铁饭碗”、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劳动关系市场化之后的必然需求。无论现时法律如何发展和变化,劳动法都需要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初心。其二,新型用工关系表现为开放性协作生产方式,对传统劳动法的经济社会基础带来了挑战,因此当下劳动法所面临的挑战是结构性的、根本性的。在此背景下,黎建飞教授提出重新审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应对新的形势,劳动法的研究方向宜通过多部门法和多学科交叉研究,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发声能力,完善就业实现、劳动过程和失业、老龄阶段的全流程保障机制。
金锦萍老师基于系统论视角观察,认为劳动法的目的实现需从主体立法、合同立法、基准立法、保障立法、劳动监察法等若干维度予以体系化讨论,而并非仅仅倚重当下的一部劳动法。主体立法方面需矫正用人单位均为营利组织的预设,而应将融合社会目标的组织体也考量在内,甚至非营利组织;同时强调平台经济和数字治理。金老师还探讨了倾斜保护的正当性问题,肯定现时劳动法规则系基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设立,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特性符合,且倾斜保护作为实现立法目的的路径,需要在以上数个维度的立法中予以体现。但是,现实条件下还应当破除雇主单一逐利性、劳资关系零和博弈的误读,强调引入非营利企业雇主和协作观念,厘清倾斜保护在不同维度立法上应通过资方让权或国家责任的不同方式来实现。金老师亦关注到新型雇佣关系的现实,将之提升为社会保障权利与身份关系的问题,指出无身份者可否享受一定权利系应进一步考察的课题。
讲座结束后,到场师生与黎建飞教授合影留念。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对劳动法的社会基础有了更加丰富的认识,深化了对劳动法立法目的的理解,收获颇丰。
本系列讲座资助单位为公司道·安法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