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9日09:00-12:00,由公司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的公司社会法论坛系列讲座第72期、公司社会法前沿论坛第三期“反思与重构:社会法的本质、属性和学科体系”于公司凯原楼法律图书馆404研讨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公司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叶静漪教授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余少祥老师主讲,由公司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金锦萍副教授评议。本次讲座是2022年秋季学期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研究生课程“社会法专题”的组成部分。
讲座伊始,余少祥研究员向同学们揭示了论题“反思与重构”的意旨,即对目前关于社会法的定义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回顾分析,通过驳论阐发新的认识,厘清社会法的本质与属性,进而对社会法学科体系进行建构。基于这一思路,余少祥研究员首先指明了学界对社会法的内涵尚未形成广泛的认同,并将现有文献中存在的认识梳理为九种主要类别。他认为,对社会法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界定不清,导致学界无法对立法实践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并最终导致构建社会法学科体系的困难,这就需要研究者对社会法的概念进行厘定。
提出存在的问题后,余少祥研究员对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从学科划分和历史演进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其一,他认为,将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社会法与作为法理学流派之一的社会学法学加以混同,是如今概念混淆的一大根源。他指出,社会学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思潮、研究方法或法律解释路径,与社会法在话语体系、研究对象、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上均有不同,将二者等量齐观不尽恰当。其二,余少祥研究员考察了民国学界在继受西方法律时,恰逢域外法律社会化运动发展的历史背景,认为学者迥异的观点正发端于此种语境的流变与争鸣。为此,他特别介绍了日本、德国、法国对社会法概念建构的历程,指出域外学界多能明确界分社会法与社会学法学两种并行的研究,进一步揭示了继受中的误读或系社会法语词模糊性的另一大根源。
在梳理学说纷争的产生原因后,余少祥研究员主张排除社会学法学理念对社会法本质特征的遮蔽干扰,在回溯社会法的历史源流基础上,重新揭示了社会法的功能,即保障社会中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以及国家和社会帮助。同时,他还举例批驳了包括社会问题说、社会权说、社会安全说在内的关于社会法本质的界定,认为其失之宽泛而未能准确指明社会法的核心功能。在此基础上,余少祥研究员简要说明和重申了关于社会法的法律属性的观点,指出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中的部门法;自然地,社会法学则是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相应在建构学科体系时,为体现社会法的本质与功能,建议以社会保障法、社会保护法、社会促进法三个学科门类来构筑社会法部门。最后,余少祥研究员总结认为,社会法的总论与基础性问题有诸多亟待澄清之处,应由一代代研究者不断深入探究,以期为进行中的立法实践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持。
评议环节,叶静漪老师认为余少祥研究员在其已有的深厚研究基础上,不断充实材料、丰富思考,所著文章在社会法理论领域具有相当分量,也感谢余少祥研究员多次结合自己研究所得与同学们分享有关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最新成果。叶老师勉励同学们学习余少祥研究员广泛阅读、深度挖掘的研究精神,在读书的过程中融入自己的学术思考,撰写引述充分、论据详实的好文章。
金锦萍老师同样强调了论文撰写前充分检索的重要性,提醒同学们应当明确研究现状与需要突破的关键。对本次专题讲座,她认为余少祥研究员从学科研究历史上回顾语词的内涵,先区分社会学法学与社会法的概念,进而对社会法学本身属性进行探讨,所做系统性、全局性的基础研究难能可贵。她赞同在学术研究中避免使用描述性的语词,而应准确界定概念。金老师进一步指出,余少祥研究员所揭示的学说纷争,是社会法学作为一门晚近发展起来的学问不可避免的历程,在争论中能够沉淀有价值的理论。对于社会法的属性问题,金老师认为在肯认第三法域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基本法域时,或应当从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的实现机制等基本维度考虑是否有足以与公法、私法相区别的特征。且作为后来者,社会法的诸多规范尚未落地为实定法,现有立法的宣示意义较强,尚不能基于法规范展开解释和建构独立自洽的学科体系;这导致学术研究更多在立法论上作探讨,使得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成为必然路径,加重了概念混淆的情状。
讲座的最后,到场师生与余少祥研究员合影留念。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对社会法的本质、属性和学科体系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加深了对社会法的概念内涵、其外延及核心特征的理解和掌握,收获颇丰。
本系列讲座资助单位为公司道·安法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