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全球教席学者、美国乔治城大学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经理、Paul Regis Dean Leadership讲席教授William M. Treanor以“我们人民:风格委员会与美国宪法的起草”为题举办线上讲座。讲座由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助理教授左亦鲁主持,清华大学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副教授刘晗、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助理教授阎天、博士后研究人员张康乐担任讲座评议嘉宾,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William M. Treanor:大多数原旨主义者和美国宪法史学家在关注宪法起草时,都强调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作用。但我认为宪法起草最重要的人物是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当下最高法院最大的派别——宪法原旨主义——在解释宪法时也主张复原宪法的原初含义,通过对莫里斯的研究,我们可以重新理解美国宪法的“原旨”,并纠正当下原旨主义者解释宪法时所犯的一些错误。
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完成所有决议的投票并进行表决之前,设立了一个“风格委员会”对所有条款进行整理和汇总,莫里斯就是风格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成员。过往研究认为莫里斯没有故意做任何改动,但有证据说明其实他在编纂过程中有意做了一些微妙的文字调整,而这些改变会影响我们当下如何理解美国宪法。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宪法序言:提交给风格委员会的版本仅仅对各州人民进行列举,也没有宣示政府的目标。但是莫里斯以“我们合众国人民”代替了“我们各州人民”,并且增加了对政府目标的描述,其目的就是扩张联邦权力。当下美国宪法学界大多认为宪法序言是象征性的,但在18世纪,宪法序言其实发挥着一种权力渊源的作用,国会议员在主张国会有权开设联邦银行以及詹姆斯·威尔逊大法官(James Wilson)主张联邦有州之上的管辖权的时候,都诉诸了宪法序言的赋权。
(2)合同条款:提交给风格委员会的版本仅规定州不得改变、损害私人合同,但莫里斯作为私有产权的拥护者,去掉了“私人”一词,让合同条款同样禁止州改变自己作为当事人的合同。现代原旨主义者大多认为合同条款只保护私主体合同,但这仅仅是原先版本的含义,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相关观点也能看出当时的人们认为合同条款同样覆盖州与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3)司法审查:如今人们普遍认为司法审查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文本依据,而是源自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大法官在马伯里案的创造。然而,莫里斯在编纂时将至上性条款从“本宪法……为各州的最高法律”改为“本宪法……为全国的最高法律”(law of the land clause),从而早已为司法审查奠定了文本基础。在一则比马伯里更早的判例中以及在马伯里案中,法官都诉诸这一条款主张法院可以撤销违宪立法。
(4)总统权:莫里斯事实上创造了当今美国宪法前三章国会、总统、法院的章节结构,并且特别改变了“授权条款”(宪法第一条第一款)。他将“立法权应被授予国会,行政权应被授予一个个人”改为“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与“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这是为了向总统赋权。汉密尔顿,作为莫里斯的朋友,曾指出这样的文字其实对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边界作出了不同安排。国会权力仅限于宪法第一条所列举的权力,而对总统的授权则没有如此限制,后者要宽泛许多。
(5)奴隶制:莫里斯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上激烈反对奴隶制。在编纂过程中,他对宪法的逃奴条款进行了细微的改动。原先的版本是“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应依照正当地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而莫里斯去掉了“正当地”一词。这点非常重要,宪法演进主义者们主张美国宪法从来没有承认奴隶制是道德的,其根源正建基于莫里斯的文字选择之上。
关于应当如何阅读宪法的问题,莫里斯在编纂过程中,通过许多这样细微的文本改动来推进他所支持的目标,而现代原旨主义者们误解了他的文字意涵。他们阅读的方式是麦迪逊所希望的阅读宪法的方式,通过州制宪会议上人们的发言去推断制宪者的意图。但莫里斯作为文本的作者,所希望的是“阅读文字”,而非关注代表们所说的“我希望宪法是什么意思”。或许是对私人生活的兴趣超过对历史评价的关注,莫里斯很早退出了政治舞台,之后一直被历史遗忘,但莫里斯其实在制宪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美国,作为一个关注宪法原意的国家,也应当重新发现莫里斯的“原初理解”。
刘晗:您指出了语言、写作和风格在决定宪法或者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中文字含义的作用。很多关于名称、文字的争论其实是对法律实质内容的争论,这样一种从语言学、风格的角度来理解宪法或者法律的方法非常重要。请问您是否要以莫里斯替代麦迪逊,来挑战现在原旨主义者们所主导的“原初解释”?这对法官们通过历史学研究解释宪法时会有什么样的提示?
William M. Treanor:如果我们更多关注莫里斯而非麦迪逊,原旨主义者们所宣称的很多“原初理解”其实是错误的。麦迪逊没有想过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而莫里斯是这么想的。比如在奥巴马医改计划(Obamacare)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的原旨主义者认为联邦无权制定联邦医保立法,宪法没有赋予国会这一权力。麦迪逊会这么想,但莫里斯不会。莫里斯通过序言,希望赋予国会非常宽泛的权力。我希望挑战原旨主义者们,他们认为联邦权力受到很多限制,但在宪法真正的原初理解下,国会其实有很多权力。在关于美国政治或者法学的问题上,大多原旨主义者是保守主义者,而我认为宪法原旨其实要更加自由化、更加具有进步主义。
左亦鲁:众所周知,“原初意图”理论已经被“原初意涵”所替代或者升级了,您对莫里斯的研究与“原初意涵”阵营会有什么样的互动?以及您的研究会不会有意想不到的后果?它可能被用来支持或者增加,而非攻击所谓的“原初意涵”的解释方式?
William M. Treanor:我所主张的正是我们应该关注原初意涵而非原初意图,我与原旨主义者采取一样的解释方法,只是我觉得他们的解释错了。一个例子是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曾说,宪法所设想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邦联,理由之一是宪法描述美国的时候,用的文字是“the United States are”而非“is”,这说明United States是一个复数名词,美国是一个邦联而非一个单一国家。但事实上在18世纪晚期,如果一个名词以“s”结尾,即便它是一个单数词,它也被当做一个复数词对待,比如制宪会议时代的人们会说“the news are”,因为news以s结尾。所以“the United States are”仅仅反映了一种语法规则,而不是一个宪法理论的规则。我的基本观点就是,我接受原初意涵的方式,我认为这是原旨主义解释宪法的正确方式。但原旨主义者们没有真正恢复原初意涵,他们恢复的只是自己想要的原初意涵。
阎天:全国人大最近建立了一个较简单版本的司法审查,并且发布了第一个决定。尽管现在的宪法论证都很简短,但任何宪法系统要证明自己的正当性,都要创造某种解释宪法的规则。而在宪法解释上,美国原旨主义和“活宪法”(或“演进主义”)的辩论对中国实践是有借鉴意义的。很多人认为,中国在这几十年经历了非常急剧的变化,1982年宪法已经修订了五次,这说明我们的宪法文本已经植入了演进的、进步主义的精神,所以原旨主义并不适用于中国。但原旨主义的方法在宪法解释的某些方面其实是可取的,因为原旨主义可以给政府设定限制,政府必须遵守先例、遵守前任所作的承诺。
William M. Treanor:司法审查不仅限制行政和国会,也限制法官们。“活宪法”给了法官决定法律是什么的极大权力,而原旨主义则限制了法官的权力,这也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限制政府权力的目标。我认为美国的司法审查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模式,它是非常有力的。
张康乐:我在对主权债务的研究中关注到汉密尔顿所写的两份关于主权债务的文件。请问在这一问题上莫里斯和汉密尔顿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及他们对国会和州从国内和国外举债的权力想象是怎样的?
William M. Treanor:汉密尔顿在宪法解释和财政哲学上都与莫里斯具有一致性。莫里斯在独立战争时就支持强大国家财政权力,并为此写了一个文件,汉密尔顿在你所提及的两篇文章中就利用了那个文件的观点。莫里斯还和朋友在革命年代发起了北美银行,这是美国银行的前身。莫里斯也很支持国家政府接管州债务,他所作的另一个改动就是扩大国会接管州债务的权力。美国财政系统中的“分”“美元”这两个词事实上也是莫里斯的发明。莫里斯和汉密尔顿是非常亲密的朋友,汉密尔顿很尊敬莫里斯,汉密尔顿在与伯尔(Aeron Burr)决斗并被射伤之后,他在临终前是向莫里斯说的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