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下午,由公司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公司)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的“公司知识产权讲座”第二十三期在陈明楼602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杨安进作为主讲嘉宾,由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杨明教授主持,易继明教授点评。讲座主题是“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及律师职业发展方向”,吸引了知识产权方向的员工以及部分社会人士前来倾听。
主讲人杨安进律师
杨律师首先给我们分析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几个典型案例,有支持反索赔案件和不支持反索赔的案件。
第一个支持反索赔的案件是许赞友系列案。2001年许赞友这个自然人提出了地毯外观设计的申请,2002年授权,2003年他对江苏拜特公司第一次提出侵权诉讼,后又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安庆市人民政府牵涉进该专利引发的系列案件,经多个法院的审理,许赞友的专利被多次维持,也有被无效的经历,关于无效后被告的反索赔请求,各个法院的看法也很不一致。在反索赔的案子里,对于被告江苏拜特公司的损失,许赞友认为不该赔偿,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96年虽然有关于错误控告的赔偿规定,但是特别法与一般法非关系,应该适用专利法之特别规定,即宣告无效请求的决定对在之前已经做出的裁决做出的判决是不具有追溯力的。在这之前裁决已经做出了,不能因为无效再去追溯导致的问题。最后本案的解决,是因为最高院解释说,《专利法》第47条第2款所说的裁定应该是指侵权的裁定,不包括侵权过程当追关于财产关于禁令的裁定,所以不具有追溯力的问题不适用或禁令的决定。许赞友没有最终确定其公司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该属于申请错误构成侵权。对于最高院的解释,杨律师表示有一些让人不够信服的地方。
杨律师还提到了另一个支持反索赔的案子,即袁利中诉扬州市通发公司的案子。在该案中,被告通发公司认为袁利中作为厂家将公有技术作为专利进行申请具有恶意,将上述专利作为竞争手段来提起诉讼的话属于恶意诉讼。原告袁利中认为其获得专利的时候通发公司还没有成立,不存在对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依据专利权我提起侵权诉讼是我正当的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认为专利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推定公民应该知道。专利无效当中引用了一个对比文献,是国家标准,水暖用内连接阀门。袁利中作为行业人士对此应该知道,所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申请属于恶意申请。第二,提出的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接着杨律师对比分析了一个不支持反索赔的。一个是北京的维纳尔公司诉北京明日公司的案子。维纳尔公司在自己的宣传册中公开了设计,并没有使用别人的设计。专利的有效判断具有专业性,北京明日公司不能证明他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其他来源,因此不能认为维纳尔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为恶意诉讼。他认为权利人维纳尔公司及时撤诉,所以不能认为是恶意诉讼。宜宾“杞酒”厂,分别获得杞酒的发明专利和“杞酒”商标,获得该商标后就起诉了其他的生产枸杞酒的多家公司,后来商标被撤销后,原被告起诉其恶意诉讼,判决赔偿500多万。
通过先分析几个案例,杨律师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是否是一回事?第二,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的态度如何?第三,“恶意”认定判断依据有哪些?第四,如何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
对于以上的问题,杨律师首先分析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并非一回事,我们有些法院在判决中进行并行混用可能是有些不妥的。杨律师认为,恶意诉讼应满足几个条件,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没有权利基础,以故意损害他人为目的,致使他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失。而滥用诉权,没有正当的使用诉权,恶意的拖延诉讼程序等。他们两者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说,他们应是一种部分交叉的关系,并非有些人认为的恶意诉讼包含滥用诉权的关系。
杨律师认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反赔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从严的立场,一种是从宽的立场,而总的来说是从严向从宽的立场。然后杨律师分别讲述了从严、从宽立场的观点的几点理由。杨律师同时表示,高院、最高院应该把重点放在知识产权最突出的问题上,尤其是创维的王律师提到的侵权赔偿过低的问题,最高院不能一直对个案过多干预。
对于如何认定恶意?杨律师总结说实践中一般运用“恶意申请”的概念,和专利无效。因为专利法当中并没有恶意申请这个概念,有非正常申请这个概念,但是跟恶意申请是两个概念。目前的案例当中都是以专利被无效宣告的理由为依据,无效的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再看你的现有技术来源,是来源于申请人自己还是有其他来源,如果有其他来源,比如说许赞友案中申请的技术方案最终认定于来自国家标准,认定为申请是有恶意的。法院的这种观点带来几个问题。一是专利法当中只有现有技术的概念,不考虑现有技术的来源问题。要考虑来源问题就要做全面的检索才能认定,这个标准容易被申请人表面上转化为自有技术而恶意规避的问题。
杨律师认为,专利商标权的取得都来自于行政行为,如果将判断获得授权的权利稳定性的风险都交给申请人来承担,行政行为的意义何在。发明的权利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虽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但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需要出具权利评估报告,也是知识产权局出的。诉讼中权利人尽到了对国家的义务,国家把风险都推给当事人是不合适的。所以杨律师提出了自己建设性的意见,他认为在认定权利取得是否有恶意的时候,不能够以无效或者撤销的理由为依据,无效撤销程序的价值在于检验权利的稳定性,而不是用于反推申请时的主观状态,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恶意时的申请存在。
最后杨律师还提出一个问题,希望易继明老师和杨明老师一些讨论,即为甚么在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被定位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而在刑法中定位为市场秩序的关系。
在点评环节,易继明老师首先回应了杨律师的问题,他认为在知识产权的技术领域,刑法表现得比较明确谦抑,但在知识产权的犯罪出现在市场阶段时,刑法就需要干预了。然后易继明教授提出了几个大哉问:是否存在着恶意的诉讼吗?权利的边界是什么?易老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仍希望大家能深入思考,谦虚的表示自己的理解不一定是对的,论证不一定是充分的。
点评人易继明教授
易教授点评后,在座的几位同学提出了几个问题,杨律师和易继明教授合力予以了回答。
因为考虑到13级知识产权方向确定,选择本方向的同学对这个行业比较迷茫,杨律师细心的准备了“职业发展之道”的环节,杨律师讲述了四个方面的原则,第一必须有兴趣,第二眼观要长远,不要拘泥于功利性的目标,第三,要分清道与术的问题,道是第一位的,术作为一种技术,是在道选择好的前提下需要做的;最后,杨律师特别提到,国际化的视野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都在和国际接轨,这对年轻一代的律师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最后杨明教授对杨律师的整个讲座做了总结,并表示了感谢,最后的时间留下给在座的同学与杨律师自由交流。
主持人杨明教授
主讲人简介:杨安进,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多年在国有大型企业从事电路设计和研发等技术职务。1998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毕业后,至今一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先后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律师工作,迄今已执业逾15年,是中国早期具有技术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之一。杨安进律师服务的客户既包括谷歌公司(Google Inc.)、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敦豪公司(DHL)、普华永道(PWC)、惠普公司(HP)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中钢集团(SinoSteel)、中国南车(CSR)、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ir China)这样的大型国有公司,阿里巴巴(Alibaba)、奇虎(Qihoo 360)这样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数量众多的专业型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文/王芳琴 公司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