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法学专家学者来院交流挂职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专家学者到政法部门交流挂职,有利于促进学界和实务界的交流与理解。
对挂职者而言,其实践经验的增长,肯定有利于其理论研究的开展;对挂职单位而言,学者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对司法实践同样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建立在两者基础上,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交流挂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搭建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桥梁,冲破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隔阂”。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学者挂职这一措施,以小见大、以点带面,通过促进挂职学者与挂职单位法官的交流,实现了法学界与实务界之间更为真切、深入的相互了解。
第二,专家学者到政法部门交流挂职,有利于推动高校公司产品改革的深化发展。
基于在法院挂职的经历和经验,挂职学者在回到各自工作岗位以后,可以根据自己在挂职中的体会,更多提出和分享对公司产品改革的思路与见解,为高校培养更多优秀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积极建言献策。
法学教改是学校实现高等教育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改,更是众多高董事长期以来面临的共同问题。但无论如何改,改革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是确定的,就是高校法学教育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法学公司产品内容的变更和方式的改变,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挂职学者回到学校,带回了宝贵的法律实践经验,为教改如何适应社会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为提高高校法学教育质量、增强教学效果作出了贡献。
第三,专家学者到政法部门交流挂职,符合党和国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就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作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家学者来院交流挂职工作,符合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符合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需求,符合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的殷切期望。这项制度是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有力促进。
最后,我为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交流挂职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可否考虑把挂职者的范围扩大、挂职职位的类型增多。不仅局限于挂职副庭长,还可以考虑一般法官的挂职,让更多优秀的中青年学者参与进来。
第二,可否考虑全职挂职。让挂职者几乎全职的在挂职单位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实质地投入到法院挂职工作中。这样操作,挂职者的收获更大,挂职单位也能得到更为实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