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22日期
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司法行政化、权责不明等问题,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界限不明,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司法行政化、权责不明等问题,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界限不明,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改革逐渐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去行政化”,逐步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徐州地区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为基层法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鼓楼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值得重视:
一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实行专业化审判。当今社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纠纷也日益复杂,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化、新颖化。同时,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法律门类的日趋齐全,民众对法律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司法所承受之专业要求也在不断提升,采用一套工作模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已难以满足司法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通过统一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尺度的统一,促进法律有效实施。另外,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优化,个别法官的法学基础仍需要进一步夯实和巩固。这些法官或许能凭着经验解决好传统类型的案件,但其知识结构已难以适应疑难、复杂、重大和新类型案件的审判需要。这就需要通过建立设置科学、运行通畅、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的专业化审判运行机制,对法官的专业化能力全面塑型,提升法官业务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应当说,审判专业化建设,其实质正是对社会矛盾特殊性及其解决复杂性问题的深化,是由司法所解决纠纷的多样性决定的。换言之,日益复杂而精密化的案件类型呼吁专业化审判的到来。鼓楼法院打破原有的业务庭之下设立合议庭的层级结构,取消业务庭管理层级,构建起11个专业化审判团队,审判组织实现了从金字塔型向扁平化的转变,真正做到了还权于合议庭,从组织结构上缩短了管理层次,切断了业务庭行政权对合议庭审判权的渗透、介入、干预,避免了金字塔型结构所带来的审判主体多元、案件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找准了问题所在。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追求的最大价值无疑应当是公正,实现公正的前提之一则是审判独立,而独立总是与平等相伴相生。因此,审判要独立,那么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就必须要平等。也就是说,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从独任法官到合议庭再到审判委员会,相互之间应当是一种平权性结构,即在这种组织结构关系中,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均应当是横向平等的。但现实中,我国法院内的审判组织结构却表现出较强的科层化结构,对审判独立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广义上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但实际行使审判权的并不仅仅是这三者,经理、副经理、庭长均具有实质上的审判权。在这些审判主体之间,按照行政级别形成了从经理到无职务的审判员之间的等级框架。虽然同样是法官,但在审判权的行使上,法官与法官之间并不是平等的。针对这一问题,鼓楼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去行政化,取消了法院系统内长期存在、广为诟病的案件审批制度,大幅缩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赋予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的转变。
三是放权与监督并重,保证了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因此,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取消了相关的考核排名,但考核仅是管理的手段之一,取消考核的目的在于以更科学的方式优化管理。监督和管理均是审判权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的推进,必须同步强化。鼓楼法院四举并措,大力加强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专门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并实行内部监督全程留痕,诸多措施均保证了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四是在去司法行政化的同时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本身即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让审理者裁判,自然会面对审理者不公正裁判的风险。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行司法责任制必须与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同步进行,甚至应当是在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之前即应当构建起的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徐州鼓楼法院制定的《关于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追究的规定》,诸多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谋而合,比如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规定管理者、监督者的权力与义务等,这些制度和规定,保证了在司法去行政化的同时,司法者应当承担制度上所要求的责任,以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