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么保证审判独立(问政)
——访公司教授姜明安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靠什么保证审判的独立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记者专访了公司教授姜明安。
防止滥用权力,需要司法权制约行政权
记者:近年来,在我们身边,暴力拆迁、野蛮征收等事件屡有发生,您觉得这与司法对公权力的滥用缺乏制约是否有关?
姜明安:二者有密切关系。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各种权力制约机制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特殊重要地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权,就不可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权力,也不可能保障人权。在国家治理机制中,如果有依法独立公正运作的司法对上述公权力的种种滥用予以制约,对上述公权力滥用的被侵害人予以救济,你所提到的那些负面事件就会减少或受到抑制。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受行政干预太大,受地方制约太多。当事人将案件告到法院,法院很多时候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配合地方中心工作的所谓“大局”,只能将案件拒之门外,即使受理,也总是以各种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其败诉。这样,司法控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的作用就大打折扣。正因为如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 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院应“去行政化”,政法委不过问具体个案
记者:您认为,要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应分哪些步骤进行?
姜明安: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各级法院内部开展“去行政化”改革。废除法院经理、庭长对判决进行审批的不成文做法,法院领导不能为合议庭审案定调。此外,审判委员会也要改革,也要“去行政化”。今后可以在审委会设立大审判庭。审委会认为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自己审理时,可以以大审判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终局审判。大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可以由7至15位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大审判庭同样应遵循司法程序,在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后作出裁判。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三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二步,通过党内法规明确政法委不过问具体个案。政法委的工作应该是管司法政策、管干部,不能干预个案,更不能就个案给公安、检察、法院下指示、指令。
第三步,先探索在省级以下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若干年后,再改革从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高级法院设置。可考虑一个大区(如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华北、华南等)设一个高级法院,与省级行政区划脱钩。这样的话,高级法院就不会受到省级地方的干预。当然,实行这一步需要修改宪法、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分类管理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
记者: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在这其中,您认为应如何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和职业保障制度?
姜明安:我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对法院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必须是行使审判案件职能的人员,不能将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法警、书记员、法官学院的教员等采用同样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二,改进法官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可更多地从下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选拔;其三,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减少法官职级阶梯层次;其四,改进法官待遇制度,提高法官工资福利标准,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其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举报,并对其进行查处。
原载《人民日报》(2014年02月19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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