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9月23日。
目次
前言
一、第一条本土经验:“存款有息”
二、第二条本土经验: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并举
三、第三条本土经验: 网上第三方支付的普及
四、第四条本土经验: 对“非法集资”废除死刑,但必须严管
五、我国本土经验的小结
前言
2018年是我国经济改革开放40周年,各行各业都在总结40年来的经验。对于我国银行业与银行法领域来说,回顾过去40年来所走过的道路,也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特别是外国银行没有,只有我国银行有的成功做法,更值得总结。我将这种经验称为“本土经验”。我总结了四条,全都是些看上去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感觉很平常的做法,但其实蕴含着中国式的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先简要回顾一下历史。
1978年我考入公司法律系读本科,当时还没有“金融法”和“银行法”这些专业课,但是,并不意味着中国的银行就没有法制。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成立,储蓄是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就提出储蓄的四项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这四项原则中的三项,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是各国银行的通例。只有“存款有息”是我国独有并且延续至今的一项重要储蓄原则。
阅读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和发行人民币的史料,有两个史料是必须要看的。一是1948年12月1日的《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命令》,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币的诞生。
1948年12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签署的《华北人民政府布告》(金字第四号)宣布“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之需要,特商得山东省政府、陕甘宁、晋绥政府同意,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决定:一、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所有三行发行之货币,及其对外之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承受。二、于本年12月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下称新币),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币,统一流通。” 并规定从今以后所用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发行之后,各解放区的钱币将逐渐收回,在未收回之前,将与人民币固定比价,照旧流通,不得拒用。
另一个资料是,1948年12月1日, 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人民政府训令》(财制字第18号),规定“为发展贸易,繁荣市场,沟通我区与友邻区物资交流起见,经与陕甘宁、山东、晋绥民主政府协商,同意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以下简称人民票)为华北、西北、华东三区本位货币,并于本年12月1日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市中华公司街11号挂牌开业,第一任行长是南汉宸。
还有两个相关史料,也非常有意思,一个是:1948年第一版人民币最初设计的钞版上有毛主席头像,报给中央审查批准。但中央回复说不同意。毛主席还特别在电文中说:“票子是政府发行的,不是党发行的,我现在是党的主席,不是政府主席,怎么能把我的像印上呢?”于是修改了设计,将票面设计成为解放区工农生产建设的图案“灌田”和“矿山”。
我国的人民币还有一个在各国货币中独特之处,这就是货币票面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不是印刷体,而是书法写成的,而其他国家货币上的字体都是印刷体。这段历史在许多地方都可以查到:1948年底的人民币票面上“中国人民银行”字体,是当时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亲自书写的。1953年人民币改版时,这六个字是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马文蔚书写。马文蔚是人民银行的职工,写得一手好毛笔字,特别善于写隶书和魏碑。时任行长南汉宸知道马文蔚书法写得好,亲自请他来写。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当时的风气之好。董必武是华北政府主席,马文蔚是人民银行普通员工。当时的董老和南行长都认为马文蔚的书体更适合,在改版时就改请马文蔚来写了。
中国1956年开始实行简体字改革方案,至198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将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这6个字中的“银”和“国”字从繁体改为简体时,马文蔚已经80多岁,手已经抖了,写不好,所以改由印刷厂设计人员根据马文蔚字体风格修改而成简化字。一度社会上流传这六个字是别人写的,当时在世的马文蔚写信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出具证明,以正视听。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给马文蔚发出证明,并奖励马老2000元人民币。
从上述引用的史料可以看出,即便在战争时期,银行金融方面的行为都是要依据政府布告和行政命令来执行的。千万别小看这些政府行政命令和布告,它们也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有效的,这就是法制。我国1986年才颁布实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在此之前的38年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币的合法地位一直都是由这两个政府行政命令和布告规定的。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因此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规范国民经济运行,除农村集市贸易外,在城里没有市场意义的交易行为和商业合同、也没有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直到1986年我国才有第一部关于银行管理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人民币和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不久,政府就制定了“存款有息”的储蓄工作原则。在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之前,城里一直由人民银行储蓄所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储蓄所通常只是临街的一间小房间,房间一分为二,中间用木栅栏隔开,里面坐着两位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和取款,储户在栅栏外排队等候。储蓄所的墙壁上就贴着纸,上面写着“存款有息”的储蓄原则。
那时个人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人民银行发给储户一个纸制的存折,老百姓叫“折子”。存折上面,银行工作人员用手工记录储户每次存款,或取款金额及账户余额和年月日。存折上的字体非常小,要求用钢笔和墨水填写,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之后,还要加盖一个很小的长方形行员名章。那时行员名章是黄铜制的,仿宋体字,非常精致。那时银行办理储蓄的行员都能写一手好看的小字。此外,他们还拥有熟练的手工点钞技术。现在都使用点钞机和电脑操作以及磁卡化了。
这里我要插一段我遇到过的往事。199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有一位来访的香港律师拿出一张人民币问我:“怎样证明人民币是法偿货币”?因为在英美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货币票面上都要印有“法偿货币”的承诺。例如:港币票面上印有“凭票即付”的中文和英文字样(promised to pay the bearer on demand at its office here)。此外,英镑和美元票面上也都印有“法偿货币”内容的英文。这位香港律师看到大陆的人民币票面上没有这样的字样,当时还没有颁布上述法律,所以他有这样的疑问是可以理解的。我当时跟他解释说,人民币是根据1948年12月1日的政府行政命令发行的,在那个命令里有法偿货币的内容,即“今以后所用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
那时我刚好在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讲授《金融法》课程,并曾于1993年在公司出版社出版过《金融法概论》教材,在那本书里面,引用过这个历史资料。这位香港律师听了我的解释便明白了,人民币的法偿性没有印刷在票面上,而是规定在行政命令中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时,第三章是专门规定人民币的章节,例如,“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条规定与1948年政府行政命令是一脉相承的。
我们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计划经济主要用政府行政政策来规范,所以我们那时不习惯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来解释银行金融方面的问题。并且,我们大多数人从来也不会询问人民币的法偿性问题。那时香港地区已经是有百年历史的市场经济地区,香港律师来到内地,经常会问我们这个是法律规定吗?那个是法律规定吗?我们现在遇到问题,也是这样从法律的角度来提问了。
一、第一条本土经验:“存款有息”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资金,政府提倡“勤俭简约”,鼓励人民把节约下来的人民币存到银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了鼓励居民储蓄,我国长期以来不但实行“存款有息”原则,而且利率水平在国际上都是比较高的。这些做法是对存款人的鼓励。
此外,“存款有息”原则的意义还在于抵御通胀。在解放前的国民党政府时期,曾经发生过严重的通胀。自1935年以后国民党政府的货币政策转为多发货币,到1947年前后,国内纸币通胀到了没有商店愿意接受的地步。许多商店为防止通胀,不愿意接受当时的纸币,即金元券。例如,在当时的上海市面已经开始流通美元,北京(当时叫北平)流通银元(墨西哥鹰首图案的银元,也叫“鹰洋”) 和金条,广州市面流通港币和英镑。我举两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一是,1946年前后,北京张伯驹先生购买隋代展子虔的《游春图》时,用的就是20根金条(折130两黄金)和一个四合院。由此可见当时私人之间重大交易使用的已是黄金,而不是纸币了。另一个例子是在1948年的电影《乌鸦与麻雀》中,上海市民拥挤到银行用纸币金圆券“轧金子”(兑换黄金)的混乱场面。
在解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实施“存款有息”原则,储蓄利息不仅是对储户存款的鼓励,调节储蓄利率还是国家调节市场物价的金融政策工具。例如,1988年夏季,国内一度货币通胀率非常高,城镇居民开始从银行取出存款,到市场上抢购商品。当时许多商店的货架都空空如也。中国人民银行及时颁布“储蓄保值补贴利率”,根据物价指数的波动浮动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当时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曾经超过20%,等到通胀下降以后,存款利率又恢复到原来水平,大约在7%左右。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居民储蓄等业务划拨给专门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来办理。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原来是专门从事中长期基本建设贷款的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来是在农村专门从事大型农业水利和农田基本设施建设贷款的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原来是专门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贷款的银行)放开原有的业务限制,均可以从事城镇居民储蓄存款等业务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四十七条重申了储蓄原则:“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二十九条再次重申储蓄工作的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回顾1995年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讨论阶段,曾有人建议不写“存款有息”条款,因为参考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法都没有这一条。但也有人坚持“存款有息”必须写,因为这是我国银行的传统,又符合我国民间有偿借贷的习惯。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利息,就是金钱的时间费用。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的商业银行给存款人的利息逐年减少,后来到“零”利率。香港的商业银行对“睡眠”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我印象中甚至高达20%以上。后来我国信用卡的睡眠账户也要收手续费等。
为什么外国银行后来将存款利率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呢?有几种解释,一是,外国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成本比较高,甚至是亏损的。二是,银行的资金来源已经不再主要依靠个人存款,而是大户存款和发行债券募集。三是,经济程度较高,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需求已经开始下降,所以银行不再依靠存贷差获得收益。四是,信用卡普及之后,信用经济的消费观也影响了个人存款的愿望。五是,股市和债市以及基金市场的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存款,所以个人如果有余款会优先选择投资市场。
相比之下,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有许多公共基本建设需要资金,我国消费物价也需要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控。而且,我国还不是“信用卡消费”为主的市场模式,而是“储值卡消费”为主的市场模式。前者消费者用的是银行贷款的钱,后者消费者用的是自己存在银行里的钱,所以个人储蓄存款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那时有一个幽默的说法,“中国的银行客户去世时,银行欠客户的钱;美国的银行客户去世时,客户欠银行的钱。”因为中国客户在银行有存款没有花完,而美国银行客户的最后一笔信用卡消费账单还没还钱呢。
《商业银行法》草案讨论的结果,还是继续坚持“存款有息”的原则。2003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时,对该条款也有所讨论,又有人提出应该取消“存款有息”的硬性规定,因为西方、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几乎都不支付利息了,或存款利息已经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时期了。也有人提出,是否支付存款利息,应该放权给各个商业银行自己来决定,如果银行盈利可以支付利息,不盈利的也可以不支付利息,让利息回归市场。
正因为我国长期坚持存款有息原则,所以在过去40年来我国居民个人储蓄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1978年我国居民储蓄总额210亿人民币,到了2018年8月末我国全国本外币存款余额180.47万亿人民币。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75.24万亿元,居民个人存款余额为68.74万亿人民币。按照13.9亿人口来计算的话,人均存款约为5万元人民币。过去40年我国居民个人储蓄从210亿上升到约69万亿,增长了3000多倍。
1978年我国银行总资产约6万亿人民币,到了2017年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252万亿人民币。40年间增长了42倍。比较美国的银行资产总值,2017年美国银行总资产17.41万亿美元,相当于120万亿人民币。我国银行的资产总值是美国的2.1倍。
再看一下我国的股市:1990年在上海成立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时发布上证指数,基日定为1990年12月19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2018年11月23日我国沪市收盘2645.43点,总市值约为50万亿人民币。比较我国的经济发展数据,股市不应该是这么低的指数。1978年我国GDP是3678.70亿元人民币,2017年GDP是82万亿。2018年GDP将达到88万亿人民币。
上述银行数据与股市数据比较来看,可以说,我国银行业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匹配的,而股市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是不太匹配的。同样在我国国内发展,同样都有政府监管,同样属于金融领域,为什么银行业发展得比较符合人民的期待,而股市却不符合社会的期待呢?这是什么原因呢?
从我国本土银行业和证券业市场化角度来观察,应该说我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比我国银行业市场化要高。因为股价是市场决定的,银行利率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基本上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但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阶段与政府调控方法是互相匹配的,即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是那么高,政府调控的方法也不是那么市场化。例如,我国依然采用政府法定的方式,规定银行利率,规定“存款有息”方针等。这样就鼓励了广大储户的存款积极性,也稳定了银行业市场。因为“存款有息”,就会鼓励储蓄存款,因此我国相应发展出普及度非常高的储值卡业务。在我国储值卡是银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发行储值卡,只能发行预付商业卡,如许多超市发行的购物卡,许多咖啡店发行的咖啡卡,许多健身中心发行的健身卡等。
在外国储值卡不是银行业务,而是超市商品。在美国超市货架上就出售空白储值卡。消费者购买储值卡的目的并非自己消费——自己消费都用信用卡,因为要保持信用记录,用储值卡消费则没有信用记录。储值卡在美国的主要用途不是购买人自己消费,而是用于好友结婚送礼物。美国人的习惯是将需要的礼物列一个清单,发给亲朋好友,以免礼物重样或不需要。亲朋好友根据结婚礼物清单,选择一件礼物,如烤面包机,然后到网上查询烤面包机的价格,再到超市买一张空白储值卡,充上相当于烤面包机价格的钱数,邮寄给好友。好友收到储值卡后,自己到超市或上网选择具体牌子和型号的烤面包机。
在我国储值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业务不但给银行带来操作的便利,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支付便利,更加促进了消费市场的繁荣。
因此,从“存款有息”这一原则基点出发,银行近70年如一日持续不断,适应了我国老百姓日常习惯。这就应了老子那句话,“道法自然”。老百姓的日常习惯就是自然,就像老百姓过年全家团圆吃年夜饭一样成为一种自然。由于这个原则符合中国老百姓的习惯,即使世界其他国家都市场化了,都选择不这样做了,我国依然坚持这样做,还写入法律,保障执行。正因为如此,我国银行业的这一做法顺应人心,符合国情,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合,实际效果就是好的。
反观我国股市。我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比银行业要高,但是政府监管股市的理念和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股市高度市场化的要求,两者不适应,也不匹配,就好比“车”与“辙”时常不吻合。例如,我国监管机构时而会借鉴外国的做法,如“熔断机制”;时而又采用非常行政化的手段,如发表《人民日报》社论。结果我国股市发展了27年,从1991年的100点基点开始,曾经达到过2008年的6000点,后来10年徘徊起伏,直到目前的2000多点。但是我们都知道,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是所有监管机构最累的,他们工作是最繁忙的,他们加班也是最多的,因此我们不能说证监会工作不努力,只能说事倍功半,所以遭到广大股民的抱怨也最多。
因此我认为,“存款有息”就是我国银行业的本土经验,也是《银行法》的本土经验。这条经验表明,我国的法律在适合我国储户心理预期时,就有利于保持储蓄存款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我国“存款有息”的做法,可能“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惯例”,因为外国银行法没有类似的规定,外国银行业公会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如果我们就跟着所谓的“国际惯例”走了,后果就不会是今天这样银行业的发展情况。老百姓话说的,人家外国人不过春节,人家过圣诞节也不吃饺子,过正月十五也不吃元宵,八月十五不吃月饼,人家外国人吃饭不用筷子,用的是刀叉。只有我们中国人吃这么多东西,而且吃了几千年来都不变,这就是我们本土的生活习惯,也是我们本土的生活经验。我们做得对,就要有信心,就必须继续做下去,不管人家外国人怎么评论我们。
我们大家都知道,美国金融领域也有本土经验,美国债券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尽管美国银行存款不给利息,或利息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但是美国债券一定是要给利息的,而且利率还不低。2018年12月1日美国10年期债券的利息是2.99%。相比之下,我国银行5年期存款利息是2.74%——由此可见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有多高了。
美国10年期债券为什么要支付相对比较高的利息呢?这就是美国的本地经验。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美联储换谁当主席,美国白宫换谁来当总统,这个经验做法都不会改变。全世界的人都知道美国政府的高赤字预算,美国政府到去年累计债务高达22万亿美元,高出美国2017年全年的总产值(19万亿美元)。这就是好比美国人工作一年,不吃不喝,全部都用来还债,也不够还。因此美国必须支付相对比较高一点的利息,把债券卖到外国去,把外国的美元吸引回来。这样美国可以既大量印刷美元,又不会让美国国内市场发生通胀,在保持市场上充足流动性的同时,还保持美国政府正常运转。
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非常不符合我们东方人的生活习惯。我国老百姓过日子,不愿意长期借债为生。即便银行贷款买房子,也都希望早一点还清,减轻心理压力。但美国政府不这样想。从上世纪70年代到现在,美国政府借债度日,依然是世界第一经济科技军事大国。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就是美国国债必须给利息。美联储每年要多次开会,多数时间都是在讨论加息,否则外国政府就不买美国国债了。如果没有从外国回流到美国的美元,美国政府就会难以运转。这就是美国政府金融政策成功的本土经验,其他任何国家也学不了,不是什么“国际惯例”,但可以说既是美国的,也是世界的,因为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世界美元储备大国都要买美债。
二、第二条本土经验: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并举
2017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占比37%左右,非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占比63%。这是我国银行业的一大特色,因为在外国没有“国有商业银行”这个概念。
1、简述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史
1948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人民币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又办理储蓄、结算和贷款等业务。1984年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时,才将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储蓄、结算和贷款划转到中国工商银行。那时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结算和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农田水利工程贷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办理中长期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业务,中国银行主要办理进出口贸易贷款和信用证业务。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当时叫“专业银行”,还不叫商业银行。
我第一次在国内听到“商业银行”这个称谓还是在1988年前后,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广东省白藤湖召开的《银行法》(草案)讨论会上。来自各方面的代表讨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法》草案。在讨论到《银行法》的名称时,有人建议应该叫《专业银行法》,因为当时专业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股份制银行刚刚出现。在会上有一位70多岁的老行尊雷平一先生在发言时建议,将《银行法》干脆直接叫《商业银行法》。
那时与会代表虽然心里感觉雷老说得是对的,但是否能在法律名称上直接这么叫呢?大家对此还是有些疑惑。因为当时占银行业90%以上比重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还不叫商业银行。除专业银行外,还有几家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但在银行业比重都占得很小。此外还有5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数万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如果那时就叫《商业银行法》的话,从理论上说,四大专业银行就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了。
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专业银行放开原来的专业限制,四大银行可以相互竞争,后来国务院在一些省会城市开展成立地方商业银行前期调研时,我们对“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才逐渐从理论上接受。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通过,同年10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在全国30个城市首批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然后第二批在65个城市成立商业银行,接着第三批在50多个地级市成立商业银行。
现在全国有167个城市成立了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业占比13%左右。此外,股份制银行占比18%左右,农村金融机构占比13%左右,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公司等)占比19%左右。这就是我们目前银行业各类银行的市场格局,而且是在世界非常独特的银行格局。
2、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与作用
国有商业银行因为有政府信用作为基础,所以在国人心目中信誉很高。例如,上世纪80年代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时,央行就是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去接盘的。再如,在银行同业市场上,中国工商银行贷款窗口对市场上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此外,城市居民大多数储户都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一个存款账户,并且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也会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并办理员工发工资的储值卡。
上述几个例子所看到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并不都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例如,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的一些习惯,政府在经济改革开放中的超前引领作用和服务市场的政策需求,以及以“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提高人民福祉”为所有我国政府相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的经营工作,另一方面还承担着经济改革发展的支持和保障的业务,如2018年11月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就加大了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的金融服务。
3、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多的便利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相对比较长,所以营业网点比较多,比较方便客户办理各种业务,减少路途和等候的时间。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人口老龄化比新兴城市高得多,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人口老龄化比深圳高很多。2018年全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早已超过2.4亿,占总人口的17.3%。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我国老人延年益寿的条件增加,人口老龄化的比重还会提高。老年人由于视力等自然原因,更愿意选择到家门口的实体银行门店办理业务,而且他们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额占银行存款总额很高的比重。
当然现在各类银行都开办了线上提供服务的网页。年轻人可以通过手机在移动状态下办理许多银行业务。但是银行门店的营业网点终究是为客户服务的落地实体形态,即便是在杭州试点的网络银行,也得有一个实体办公场所,不可能都是虚拟的形态。因为这是《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中的第(五)项规定:“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实际操作中,实体营业场所在司法方面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万一遇到打官司的情况,法院送传票时也需要当事人有实体的地址。
现在已经是一个线上线下融合的时代,没有任何网络平台的发展可以离开线下合作。淘宝网需要线下快递小哥才能送货到门,网上点餐需要厨房和送外卖,百度的无人驾驶系统需要道路和汽车作为载体,蚂蚁金服也需要信用卡和实体手机绑定,共享单车更需要地面维运队伍,微信所传输的所有信息不过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折射,转发微信不仅需要电力、还需要人们手指的动力和眼睛的视力(语音操作系统的手机除外)。银行的存款、转账结算和贷款虽然都可以在网上实现,但依然不可能完全取代实体银行的门店、信用卡和线下人工服务,而是减轻和转化人工服务的负担与方式。就好比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专业司机越来越少时,我们自己都变成了司机。当无人驾驶成为汽车标配时,我们自己依然坐在车上,变成无人驾驶的指令者。所以确切地说“有人指令、无人驾驶”,只不过是将我们要原来交给驾校的学费,改为交给百度了。
在我国银行网点依然是重要的服务窗口,国有商业银行以网点多而成为线下最为便利的连锁门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和网点完善的线下服务,在金融服务多元化转型的进程中,将发展出超越人们今天能够想象的未来。
三、第三条本土经验: 网上第三方支付的普及
1、网上第三方支付在中国的普及
我国是继美国1998年开放网上第三方支付之后,较早开放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国家之一。以支付宝为例,2003年5月,淘宝网公司成立。2004年12月网上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上线运营。根据2017年的统计,淘宝网有约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支付宝有8.7亿用户,2017年,年累计支付规模77万亿,余额宝规模突破1.43万亿元人民币。目前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占我国移动支付领域占比在80%以上。我国移动支付排世界第一,普及率为47%,其次是挪威42%,英国24%,美国17%。
网上第三方支付虽然不是我国首先发明的,但我国却是普及率最高的。现在我国城镇中收废品的人、菜市场卖菜的人,以及衣食住行等差不多都可以用移动支付。移动支付的普及率在我国最高,而且意义最大。因为在我国居民中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个人支票,却普遍有网上移动支付。(这里要插一句,最近我从网上看到一个信息:我国银行可以给个人开个人支票了,我跑到工商银行一家支行去,跟银行工作人员说,我要开个人支票。人家十分客气地对我说“我们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不知道此事。”)
在上世纪90年代前,我国居民个人只能用现金支付。那时在银行里,经常可以看到存款人在家人保护之下,存储大捆现金的壮观情景。在商店里,也经常可以看到买大件商品的顾客,用挎包携带大量现金交款的情景。坐长途车回家的旅客,有的将现金缝在衣服里,以确保个人财产安全。有了银行卡之后,这种情况现在很少见了。我国是从现金一步跨入银行卡时代的,中间没有个人支票的阶段。因此我国个人在银行办理的大多数都是储值卡,少数办理的是信用卡。我国平均每5个人拥有1张信用卡,而每个人拥有2张或更多张储值卡(一张领工资,另一张与手机绑定作移动支付)。
现在是手机移动支付的时代。这种做法同样适合我国本土情况。因为没有个人支票,就没有个人征信记录和个人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绑定的是银行卡,大多数又是储值卡,因此网上第三方支付时,客户刷的是自己储值卡上的钱,所以如同现金一样,不需要银行信用。
网上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来源大多数不是银行的信用,而是消费者自己的钱,所以也不需要银行担心客户不还钱等事宜。这样一来,我国的银行和商店(包括网上电商)都不担心消费者欠钱的情况,反倒是我国的消费者担心商品质量有问题。我国的这种情况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刚好相反。
关于网上第三方支付问题,我主要感兴趣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我国银行主管部门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态度为何是开放的?二是为什么网上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境内市场能如此迅速发展?而在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亚洲的金融强国日本,都没有出现我国内地市场这样火爆的增长情况。我国内地市场为什么适合网购?
转账结算原本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专属权力,或中央银行给予其他专门金融机构的特别授权。自古以来转账结算都是政府的权力,好像发行货币一样是政府的专权。因为这项权力的经济利益很大,因此应该是公权力,必须由政府来掌握,政府是没有市场经营利益的公共机构。发行货币可以带来铸币税,这个收益只能给国库,不能给市场盈利机构。转账结算也能带来账面头寸余额,每一时点的头寸汇集起来是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只能由政府公共机构来掌握,不能交给市场盈利机构控制。因此,转账结算的两种常见工具之一的票据转账结算,在当地央行的票据交换所(后来是票据交换平台)完成。转账工具之二的银行卡,在我国的银联跨行平台完成转账结算。我国所有支付结算都是在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之下进行的。
就在我在修改这篇文章的时候,2018年12月5日有新闻报道说,“网上第三方支付躺着赚钱的好日子到头了”。原来央行宣布:2019年1月14日,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全部上交人民银行统一开户。这就是说,从明年开始,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开户头寸不能由网络公司支配了,这个头寸数额非常巨大,大型网络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的这个头寸数额合计超过了1万亿元人民币。过去这笔钱是由网上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利息的,广大消费者没有利息,相当于无息存款。从明年起这笔巨额存款就由央行掌握。央行是政府机构,没有商业利益,所以交给央行掌握这笔巨款是合理的,符合市场转账结算公平原则。
在国(境)外,票据转账结算也有两个例外,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和香港的汇丰银行分别在英国和香港本地代替政府履行中央银行的发钞和结算功能。其原因据说有两个:一是,用私人商业银行办理发钞和结算业务,可以节省政府公共开支,节省纳税人的钱。二是,这两家私人商业银行在历史上都曾经在当地政府财政困难的时候,借钱给政府,帮助政府度过难关,政府以授权办理票据结算作为报答。但后面这个说法还有待证实。
既然转账结算权是政府的公权力,我国为何能放开给民间非金融机构经营呢?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这样,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网上第三方支付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窗口的作用,后台还有绑定的银行卡作为基础。所以网上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有自动转账协议,消费者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最终还是从他们的银行卡划款的。所以网上第三方支付还不是完全脱离银行卡而独立运行的工具。即便如此,支付宝账户上流动着的资金数额巨大,暂时停留在账户上每一秒钟都可以是巨大的收益。余额宝一度可以支付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就是例子。即便是今天,余额宝已经不能支付当年高达7%的收益率,但比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还是要高。
淘宝网出现之后,网上第三方支付的需要随即出现了。但是我国中央银行的票据和银行卡转账结算平台都不能提供这种服务。2003年10月支付宝由淘宝网最初推出,但那时消费者对它还有一个认识过程,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仍然采取“货到付款”方式。2004年支付宝从淘宝网分拆出来,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05年支付宝做出“全额赔付”支付承诺,并提出“你敢用,我敢赔”的保证,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虽然银行卡也可以进行网上支付,但是不能及时全额赔付,需要经过另外的程序,才能向商家讨回已付的货款。
2010年我国开始建立网上第三方支付许可制度,这时支付宝上线已经超过6年,为什么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在此前都没有发声呢?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因为在我国,金融被认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命脉,支付结算又是银行四大业务之一。而支付宝不是银行,也不是金融机构,却能从事线上商业零售市场的转账结算业务。
我认为金融主管机关不发声是有考虑的:一是,支付宝不是金融机构,不属于金融主管机关的管理范围。这样说似乎有些消极,但是,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管辖范围内的转账结算类别中,只有现金、票据和银行卡等,没有网上第三方支付方式,所以也不可能限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1995年颁布的,2003年修订的,那时还没有支付宝等网上第三方支付工具。
当支付宝上线时,既不属于受到监管的金融机构,业务工具又没有法律限制,所以就做起来了。如果当年中央银行限制了支付宝,就等于限制了网上购物。因为网上购物与网上第三方支付是连在一起的。网上购物不是金融活动,不属于金融监管机关管辖范围。
2010年金融主管机关要求网上第三方支付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时候,支付宝已经做大,达到3.87万亿元人民币,接近于银行卡跨行交易额的十分之一。今年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总规模将达到150万亿左右,其中支付宝约占48%,微信支付约占39%,此外还有京东白条,百度钱包等多种支付工具。这些支付工具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渠道之一。
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能有今天的火爆局面,与过去金融主管机关的态度有关。邓小平同志当年在开办经济特区时说,“要允许试,失败了再关”。这就是实事就是的态度,就是勇于面对新事物的态度,也是开放的态度。归结到一点,就是金融主管机关开放的态度,才使得支付领域取得了让世人瞩目的成功。因此最根本的主观原因还是:我国从银行主管机关到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到亿万消费者,大家都在改革开放中获得了思想解放,大家放开手脚,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2、我国消费者为何乐于网购?
第二个我感兴趣的问题是,我国网上购物火爆的客观因素是什么?最简单的原因是网购价格比实体店便宜。便宜方面的理由也很明显,如我国快递人工成本低,免费送货到家。网店更不用租门店,可以节省商业区的高额房租等。
但是除去这些经济因素,还有哪些原因呢?与日本相比,东京虽然也有网上购物,价格比实体店并不便宜多少,所以在日本远不如我国网购这样火爆。经过比较,我发现除去日本人主观上比我们保守外,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东京线下实体店购物比北京线下的实体店购物更加便利。日本的网购主要适合不愿意出门的宅男宅女们,或没有时间上街购物的工作狂们的需要吧?
日本大东京圈的面积和人口与北京差不多,但是东京线下购物比北京便利得多。东京满大街的便利店提供了居民生活所需要的几乎一切商品。日本便利店的密度已经达到每个街区步行3分钟便有一家便利店的程度。即便在老房子居住区,居民步行5分钟也可以走到一家便利店。所以,在日本,当下我国用网络和快递发展起来的许多服务类业务都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
两个原因导致这个结果:一是,日本的人力成本比我国高;二是,便利店的全覆盖。在日本有媒体文章说,由于便利店太过发达,使得现在的日本单身年轻人不会做饭,也不愿意做饭了。即便是周末他们也不想在家自己做饭吃,照样去便利店吃三餐。我认识一位在东京学习和工作了8年的员工,她说在这里一个人做饭跟在便利店买着吃的价钱差不多,而且还不如便利店卖的盒饭好吃。便利店如同家庭“公共保姆”一样照顾着单身青年们的日常生活,使得他们不需要家人照顾,也照样可以吃热的,喝凉的,穿暖的,因此他们越来越不想结婚,而想要更多的自由。
各种便利店出售的商品,除日常用品外,还卖书籍、杂志和报纸,也卖烟酒,生鲜肉类和鱼类及各种冷热饮料。这里还特别提供一日三餐热食盒饭快餐。快餐盒饭在日语中叫“便当”——从这两个汉字中已经可以感觉到它的意思了。在便利店除去购买生活必需品外,还卖各种便当,顾客用店里的微波炉加热后,就可以坐在店里的座椅区吃饭了。特别是每天晚上9点以后,便当五折售卖,有些家庭主妇和员工此时来买,回去放到冰箱里第二天吃。便当如果卖到五折的价格,就比自己买菜做饭在经济上还划算了。
在便利店还可以交各种杂费(如煤气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也有银行的ATM取款机,还卖热门美术博物馆的预约门票,以及预售从住地去成田机场的特快电车票。便利店还提供收发传真、复印资料、打印数码照片、代收小型快件、发快递邮件等服务。另外,顾客还可以用便利店的小厕所。通常这类厕所是店员使用的,但开放给内急的顾客。我的一位日本朋友告诉我,他爸爸如果去便利店上了厕所,他就一定会买点东西,如买一瓶矿泉水或一包纸巾等,本来是不需要买的,他是为了感谢便利店提供了方便。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大城市线下购物如此便利,价格便宜,那么消费者就没有上网购物的积极性。例如,在东京从家步行3-5分钟就有一家便利店,在店里可以吃热便当(快餐盒饭)的话,不用在家耐心地等15-30分钟送快餐了。因为在便利店里吃饭随时可以购买其他的食品和饮料,使得这顿饭吃得比叫外卖更加丰富多样。
当人们在线下购物的需求已经可以非常便利地得到满足时,人们也就没有网上第三方支付的热情了。尽管日本也有网上第三方支付系统——在东京可以使用银行卡网上支付,也可以用苹果支付,还可以用paypal支付等;在中国游客经常光顾的银座和新宿药妆店,甚至可以用手机刷微信和支付宝支付。但总体来说,日本与我国相比,那里还是纸币社会,日本人将近50%的零售支付结算依然使用纸币。
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在主观方面是金融主管机构的开放,在客观方面是我国一线大都市的实体店不够便利,例如,北京市许多小商品,如衣服扣子、松紧带、拉索、缝衣服的针线等,在实体店很难买到,但在网上都可以买到。从这个小侧面,也可以看到国人乐于上网的原因。
四、第四条本土经验: 对“非法集资”废除死刑,但必须严管
“非法集资”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一个现象,就是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公众经济财产损失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有就是以欺诈为目的,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但并不从事经营活动而是要跑路的,这情况就是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了。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活动频发。为了打击这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即《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集资诈骗罪,后果十分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
在我国刑法和金融法研究领域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现实中,上述非法活动在我国容易得手,而在国(境)外通常不容易成功,所以,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对公众财产危害极大的犯罪,而在国(境)外并不是像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么严重的犯罪。这其中就包含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特点,就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1、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
我从网上看到一个2016年的统计资料:
从这个资料中,可以看到我国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相当大的,而且银行信贷还不能满足民间借贷的需求。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民间借贷在我国比国(境)外更活跃。
我在询问国(境)内外课堂听众时发现,国(境)外听众对线上和线下许诺给与高息的各种名目的集资项目,都表示风险太大,不能相信,也不会参与。国(境)内听众的态度比较多元化,有人不相信,也有人认为可以投少量钱试试。
怎样解释国(境)内会有一部分人要试一试呢?
2、二十三年来“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件
从1993年的长城机电公司沈泰福案的死刑判决,到2012年浙江吴英集资诈骗罪改判死缓,再到2013年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死刑,再到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在这23年间,我国法院对非法集资的认识是不断加深的。从没有罪名到设立罪名,从有死刑到没有死刑,经过了不断的起伏转折,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
回顾1993年,长城机电公司董事长沈泰福以“专利分拆转让合同”方式,以20%年息向社会集资10亿元,最后无法兑现引发群体事件。当时还没有上述这两项罪名,沈泰福是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死刑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才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设立了这两项罪名。
1993年初开始,我国市场经济又活跃起来,一些人以各种名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有的以专利分拆转让合同,有的以“植树造林”,有的以“民间药方”,有的以“高息联营”,有的以“一英寸美国土地产权”,有的以“历史遗留巨额债权”,还有的以房地产项目等进行非法集资。上述这些非法集资的花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许诺给予高息。例如,沈泰福长城机电公司的专利分拆转让合同许诺每年专利收益为本金的20%,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约7%。
1995年6月30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决定》颁布并生效后,1995年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投机倒把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斌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95年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审判结果却没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集资诈骗罪写入《刑法》,以后判处的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才判处死刑。
3、第一例“非法集资”罪改判死缓的案件
2009年12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上诉浙江高院,2012年1月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死刑案件报到最高院死刑复核。当时社会舆论对民间借贷看法不一,包括一部分知名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民营企业家公开发表对吴英案的看法。
例如,2012年2月6日,“吴英案法律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行,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应判处死刑。公司教授汤一介、乐黛云夫妇,当时已是耄耋老人,撰文说:“人命关天慎用死刑,吴英案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判定,建议成立各界代表调查团,也许可以有助于吴英案合理合法的解决”。随后召开的全国两会,该案成为民营企业家代表和记者关注的热点话题。2012年4月最高院未核准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高院改判死缓,2014年7月减刑为无期。
在这23年间,从第一个非法集资案例的死刑到死刑废除前,非法集资案件一直没有停止过。开始从线下,后来转到线上,数额越来越大,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这说明死刑无法阻止这种犯罪。民俗有言:“杀头生意有人做”。真正降低和预防这种犯罪的方法是普及金融知识和市场知识的教育。例如,在我国金融行业工作的员工,由于他们金融知识和市场经验比较丰富,所以很少参与这种高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他们接受外界信息不对称,金融知识也不够,反而容易上当受骗。
4、对“网络集资贷款”(Peer to Peer Lending, P2P)必须严格监管
(1)国(境)内外的看法不同
我国对线下非法集资行为以刑法来论处,国(境)外的“老鼠仓”行为也是刑事犯罪。但是,对于“网络金融”,如“网络集资”等,我们国人与国(境)外人的看法却不同。
在教学过程中,我有一个感觉:国内的研究生、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公务员谈到“网络金融”,特别是“网络集资贷款”(P2P)时,与国(境)外的人看法明显不同。国(境)内人认为是新生事物,可以试试,并不太担心风险。但是如果听众是国(境)外人,如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日本及欧美人士时,他们都十分怀疑或抱有警惕的表情,纷纷摇头表示不接受。为什么国(境)内外的人,对同样一件事的反应,会如此不同呢?
“网络集资贷款”在国(境)外不应该属于新生事物了,但国(境)外的人由于长期生活在商业化社会,对商业的认知度比较成熟,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商业行为警觉度比较高,所以他们对“网络集资贷款”第一个反应是摇头,纷纷表示不接受。所以国(境)外政府监管机构不用担心当地人会上当受骗。
我们内地市场由于经济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才40年,仅有两代人的经验积累,而国(境)外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数百年,他们的市场经验已经有几代或十几代人的积累。
商业形式不断更新,变着花样不断轮回,但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也会反复出现。例如,国(境)外的人比较相信老字号,相信大公司,不容易相信新牌子和小公司。2008年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时,发行次级债的都是有名的大公司,例如雷曼兄弟公司就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也是老字号。
我们内地人既相信老字号和大公司,同时我们也对新字号和小公司同样抱有好奇心。这是我们在主观方面与他们不一样的地方。还有一点就是我们与他们在客观方面也是不同的:国(境)外实体店和服务发展得比我们更早,成熟度高,所以比我们的同行更发达。在这种情况下,网上出现的替代实体店和服务,就可以弥补我国线下实体店和服务的不足。这也是我们比他们更喜欢上网找东西和服务的原因。
还有一点不同,这就是他们是信用社会,信用记录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在市场上有没有信用是第一要务。新生事物通常还没有信用,所以也不容易被接受。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最近十几年才逐步建立的,并且还很不完善,我国市场商业信用体系也很不健全。信用还不是我们个人在社会中的第一要务,我们更看重的是政府对其支持的程度。如果有政府背书,我们就非常信任。
(2)网络金融的两个方面
“网络集资贷款”只是网络金融中的一项,早在政府鼓励开展“互联网+”之前,网络金融的各种业务就几乎涵盖了银行业务、个人理财、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私募基金等各个领域。一方面网络金融大有替代传统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实体店的趋势,另一方面鱼龙混杂,良莠难分。我们要从两方面来看问题,既要看到网络金融的积极的一面,如降低成本、节省人工、24小时服务等。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金融诈骗一度沉渣泛起。我在这里只谈网络贷款这一项。
(3)网络贷款初期难以划出红线
2003年5月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第一批网络购物平台开始营业,小微电商就有短期小额资金周转贷款的需求。最早的“网络集资贷款”业务为满足小电商的需求应运而生。2007年网络集资贷款逐渐扩大到P2P贷款业务。随着拍拍贷(2007年)和人人贷(2010年)等一批P2P网络集资贷款公司出现,发展到 2012年至2015年全国网络集资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P2P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体金融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的短板,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办理个人小额无抵押短期贷款。二是,弥补了民间小额借款信息不对称的缺失。三是,采用计算机辅助人工处理,工作效率高,节约人工成本,运营费用低。
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较晚,目前还处于不完善阶段,如何在现阶段解决一方面有人资金闲置,另一方面小微电商或个人急需资金周转的矛盾?同时,如何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信用缺失,与他们又需要无抵押小额贷款的矛盾?采用P2P网络集资贷款可以是一种选择方案。因为它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搜集成本,使线下民间借贷的“熟人借贷”模式转变为线上的“陌生人借贷”。在传统实体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满足个人无抵押短期小额借贷的时候,P2P贷款可以部分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需求,同时还能为大众提供一种小额理财方式。
网上有资料显示,2018年6月底,P2P网络集资贷款余额已接近1.32万亿元的规模,资金借出人已经超过5000万人次,贷款人超过2500万人次。贷款累计金额达到7.2万亿。在我们看到P2P贷款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P2P形式进行集资诈骗活动。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丁宁被判无期,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1亿。e租宝案就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诱饵的一个网上集资诈骗的典型,涉及非法集资700亿,80多万人上当受骗。
5、网络集资贷款的监管红线
有关监管机关已经颁布了13条禁止P2P网络集资贷款经营者触碰的监管红线,否则以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还要求,P2P要将客户的资金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同时,还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络集资贷款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目前,个人在单个网络集资贷款平台和所有网络集资贷款平台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0万和100万,企业不得超过100万和500万元。对于上述严格的P2P贷款额度的限制,也有一些从事网络集资贷款的机构负责人表示,这虽然可以满足个人电商和小微企业的一些需求,但对于那些做大中型批发生意的个人和企业的较大数额需求,就难以满足了。可见我们目前所划的监管红线,还是较为“一刀切”的办法。为了满足网上集资贷款的不同需求,我们的监管还需要不断完善和细化。
五、我国本土经验的小结
我国在过去40年金融法领域的本土经验还可以总结一些,但是,篇幅的原因我仅总结上面这四项。从这四项经验来看,因为是本土的,所以难以同国际比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几乎不存在,或并不被认为是多么重要的事情。我国是一个大国,我国的国内市场足够大,本土经验如果是我国的,那也就是世界的。
我国经济学界过去经常以是否“市场化”来衡量国内的某种做法或政府的某项经济政策。我国加入WTO后,也期待别人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些都是不自信的表现。我们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政府所做的一切都要有利于我国人民的福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其他国家不同,政府出台的政策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合,如果适合那就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之亦然。
上述四项本土经验,我认为都是适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所以在过去的实践中已经看到成效。我国过去40年在经济和金融领域,也有过许多教训,部分是因为政策和法律在不同程度上与经济发展不匹配造成的。
我们今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立足于中国本土,深入中国基层的实际生活,从老百姓长期生活形成的常理中,提炼我们的政策和法律,这才符合“百姓日用即道”。我们还要从中国社会情理来分析问题和解释经济政策和法律,即“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