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建言教育修法:把教育权还给教师
时间:2014-05-12 来源:作者:
原文链接:业界建言教育修法:把教育权还给教师
【财新网】(实习记者 盛梦露)《教师法》等的修订已纳入立法计划,其中,修改的重点之一是保障教师权益。5月10日由公司教育法研究中心、公司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联合召开“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共同探讨教师权利保护和《教师法》修改问题。
此前的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被列为预备项目,有关方面将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教师法》的修订也已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部也一直在进行修法前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
5月10日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教师权利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概念,既有《宪法》第47条确立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又有《教师法》第7条确立的教学自由、成绩评定权、民主参与权等法定权利,还有学校章程、校规以及聘用合同确立的“章定权利”、“约定权利”。但首要的是,保障教师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职业自由,把教育权还给教师。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学权、评价权、惩戒权,和员工的受教育权、学习权,以及学校的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权之间,又存在平衡和协调问题。
无论是在大学推行“教授治学”,还是在中小学推行“教师参与”,必须明确教师的主体地位,保障教师依据法律、学校章程、校规的规定,通过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共同管理学校的人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事务。这是从管理走向治理的必然要求,是校园民主、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也是大学自治、办学自主、公众参与等现代法治和公共治理理念的最好体现。
与会学者认为,学校对教师进行管理,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大学和中小学教师招聘、人事管理、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薪资待遇、教师惩戒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影响性案件。例如,引发广泛关注的复旦大学陈云职称评定案,暴露出了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正义缺失;华南理工大学开除蔡智奇案,涉及计划生育和开除教师的关系问题。因此,在教师管理的全流程,应当做到依法管理、依规管理、依约管理,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中央民族大学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熊文钊教授称,《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7项权利,但真正要落地还需要“通过大学的章程规定,把传统的契约定下来,成为团体成员的一种权利”。但是,尽管大学章程的制定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例如北京市各大高校的章程制定明年将全部结束,但是,“大学章程到底管什么用,我们的员工、教师,制度结构到底有没有根本性变化?”熊文钊认为,需要避免高校章程建设的空心化。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旨在通过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提升学术组织在大学中的份量,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湛中乐教授称,这是未来的一个趋势。
但是,“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钱学森之问”依然在拷问着当下的高校体制。不少与会学者表示,目前高校中的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例如工会、教代会,往往难有作为,甚至“沦为了贯彻党委方针政策的一个工具”。
身为本校教代会主席的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胡劲松教授表达了实践中的感受,他认为现在的教代会仅仅是一个意见沟通的平台和表达诉求的渠道,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载体。
对于这些制度问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谭晓玉博士认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如教授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教授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国家制度、高等教育制度”。“所以要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加实践探索结果,即需要结合通用规则和中国特色”。
此外,与会学者认为,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同时需要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一旦发生纠纷,需要保证教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据悉,教育部目前正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若教师对教学事故处理和职务评聘等结果不满,可依照办法提出申诉。与会学者认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管理行为,既涉及内部法律关系,又涉及外部法律关系;学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既独立调整教师的校内行为,又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发生纠纷了,既可以通过校内申诉解决,又可寻求校外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适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际,将一部分教育行政纠纷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必要而且合法、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