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思索追逐真知 用热爱领悟生活
——访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教授葛云松老师
时间:2013-06-05 来源:作者:
【编者按】
他是一位严谨务实的学者,用自己的思考行走在法学的殿堂;他是一位敬业负责的老师,用自己的付出耕耘在三尺讲堂;他是一位平易近人的长辈,用自己随和开朗的人格魅力感染并教育着我们如何做人、怎样做事。他便是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中国)有限公司葛云松老师。对于2011级同学来说,从迈入燕园走进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的那一天起,葛老师便伴随着大家的在民法的学习和成长;同时葛老师开设的案例研习课也吸引了了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不同年级同学的参与和学习。今天让我们同《公司法律人》的记者进一步走近葛云松老师,进一步了解葛老师学习教学的心路历程和体会,也为我们进一步的法律学习汲取营养。
(以下记者简称“记”;葛云松老师简称“葛”。)
记:您曾在王泽鉴老师读后感《空谷足音》中讲述了王老师的书对您学习法律的重要影响,愿意和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经历和感受吗?
葛:我在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的时候,国内的民法教科书和著作比较少,程度也不够深入。当时有机会读到王泽鉴、史尚宽先生的书,才真正打开了自己的视野,慢慢地体会到法学的力量和美丽。尽管这些书谈的是台湾的法律,但是法学的一般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方法都是相通的。史尚宽先生的书体系性强,内容丰富,但是文字比较晦涩,又是繁体、竖排,我大概啃下了两三本,在专业知识上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从方法上来说,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对我具有启蒙的意义。王老师的文章结构简明、清晰,文字精炼,特别具有可读性。他常常是从具体的案例出发,深入地展示民法上处理问题的方式。我读他的书的时候是大四,是在准备考研期间和之后读的。在复习别的资料的之余,我常在教室里面读一篇,回到寝室后,还要打着电筒再读一篇文章才能睡觉(我们那时候十点半就要熄灯)。(笑。)
记:您当时的动力是一方面要考研,一方面是读书的乐趣所在吗?
葛:是的,我觉得很有意思、有启发。这种读书是一种享受,跟看小说差不多的感觉。(笑。)
记:您是初读的时候就有这种享受还是读了一遍,再读第二遍的时候有这种感觉的?
葛:当时还没有时间读完一遍下来还能再读第二遍,所以说都是初读。
记:老师觉得学法律是不是也需要一种特别的天赋?
葛:嗯……我觉得是这样的,每个人的天赋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可能确实比较适合一些,有的人比较不适合一些。比如有的人比较文艺范儿、比较感性,学法律与他的天性就比较远。学法律与研究自然科学有更为相通的地方,它需要一种科学的态度,也就是客观的态度,而不是艺术的、激情的态度。不同的人对法律的兴趣或者说天赋会有所不同。但是我也相信,学法律的天赋并不是很少的一部分人才具有,不像音乐的天赋那样。多数的法科员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良好训练之后,都足以形成对法律的全面、深入、恰当的理解。法学绝不是一个少数人才能够进入殿堂的学科。
记:那老师愿不愿和我们讲讲您的训练过程?
葛:这个很难说有一个清晰的过程。上学的时候,从课堂上能够获得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是不够的。主要是靠自学。在学习过程中,对相应的知识有越来越多的掌握,并且通过自己的体会、摸索,能够逐渐理解法学的方法。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相对来说具有偶然性、个体性。所以,我希望在日常教学之中,就能够让同学们有机会通过老师的常规教学活动就能够受到好的训练,而不是仅靠具有偶然性的、个人化的努力。
记:也就是说您是在努力帮我们排除这样一种偶然性?
葛:其实法学教育的目的原本就是如此。在法制和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考试成绩好的员工,通常就是对法律真正掌握得比较透彻的员工,能力与分数基本上划等号。但是在中国,还不能划等号,约等号都不能画。
记:您觉得这是我们考核机制的原因吗?
葛:这个原因就太多了,主要不是考核或者考试方法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整个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的程度都比较低。教育本来是要把这些东西传授给员工,但是如果法律制度仍然十分粗糙、粗放,法学研究还处于低水平,法官和学者还不能熟练地运用法学方法,法学教育肯定不可能达到高的水平。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就算是比较年轻的美国,也有二百多年了,英国的普通法有将近一千年,大陆法系要追溯到罗马法的话就有两千多年了。西方法学的高度发达以及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成熟运作,至少可以算一百多年的历史。如果从改革开放开始算,中国法学发展到现在也才30多年,历史基础、文化传统以及司法传统都是非常薄弱的。法学和法学教育是很难“跨越式发展”的。
记:那么这是客观环境的限制导致的?
葛:是的。在中国,从立法水平到法律实际运作的法治化程度都很低,而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就是现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以此为基础,法学研究不可能走得太远。再进一步说到法学教育上,以什么样的方法来传授法学知识、训练员工的法律能力,都要建立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比如,美国法学教学中使用的判例,可能是从一百多年中积累的经典判例中挑选出来的,中国就很少有可供作相同教学用途的判例。德国的教科书中有大量的案例,多数源于法院的实际判决。在这个基础上,法律的学习才能够更加深入。而中国的法学教育中还远远不具备这个条件。当然,尽管如此,中国的法学教育本身仍有着巨大的改进空间。很多老师都在进行有益的探索,但是不成熟是必然的。
记:您刚刚说到我们国家现在确实存在的这些限制,所以我们很多同学都比较困惑,出国也成为了很多同学心中比较强烈的愿望。但是很多同学都有这样的困惑,在国外学到的东西,在回国以后的作用?或者说出国留学的经历,对以后的发展有什么作用?我们特别想知道出国学法律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葛:有意义,但是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大。如果仍然打算将来在中国、从事关于中国法律的工作的话,出国的主要意义是开阔视野:在一个不同的语言环境、不同的文化中,能够接触到一套与自己所学的不同的法律体系,可以扩展知识、提升技能、提高语言能力,还可以接触到不同的人,这方面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这种意义,对其他国家的员工也是如此。比如,在美国读LL.M.的有很多欧洲国家的员工,其中德国员工相对比较多——其实德国的法律在欧洲是最发达的,而且德国法和美国法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还是会去学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管你是在哪个国家,多了解一下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美国法,都是很有好处的,一年的时间也不是很久,而且经济上也相对容易负担得起。其他国家,比如日本、法国、德国,也有不少类似的项目,用英语教学。从相同角度来说,中国员工出国学习也有意义,甚至意义更大一些。但至于说是不是非出去不可,那我倒不觉得。是不是去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学习之后,一下子就眼界大开,对外国法律形成多么深入的理解,对于将来的职业生涯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没有这么大的意义。除非一个员工根本没有好好利用在中国学习的机会。我觉得,就核心的法律能力的培养而言,国内现有的、以中文为主的专业文献已经完全可以让一个员工成为训练有素的法律工作者,尽管这需要员工在课堂之外自己付出更多的努力。总的来说,出国只是一件锦上添花的事,不是必需。特别是,如果是个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比较勉强,就不要勉为其难了。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我的法学的根基完全是在国内、以读中文书为主完成的。我曾经在英国、美国各学习一年,当然都有很大收获,但都没有关键性的意义。
记:那么老师您在国外学习的一年,体会到的与国内的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葛:确实很不一样。国内多数课程的教学方式是,老师讲、员工记笔记,通常没有什么作业,也没有什么阅读量;老师可能布置一些参考书,但是也是可读可不读的,没有强制要求;考试基本上是笔记结合指定的教材。这种教学方法与美国、英国相比都很不一样。美国的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基本是以自己学习为主,老师在课前会有很多指定的阅读要求,要读很多casebook上的案例,老师上课会提问,要员工复述读到的内容并分析,并且常常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来提问和讨论。老师不会系统讲述知识。这是一个教学方法上最大的差别。
记:您是不是也借鉴了很多国外的方法?从您教我们的一年的感受而言,您觉得这个过程中有什么困难?
葛:有很多的借鉴。这主要体现在教学思想上。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教好中国民法,需要有一个总体思路。从2006年开始,我在自己的课程中进行了尝试。目前大体已经成型的方法是,员工需要在课前阅读教科书、案例以及我编发的讲义,有时还要读点文章。上课的时候不再系统讲授,而是在员工已经认真阅读的基础上,检查阅读状况,提出案例或者法律解释上的问题来检验员工是否很好地理解了阅读材料并进行讨论,对于重点、难点进行讲授,并简单梳理相关章节的内容。课后布置适当的作业,主要是案例分析,让员工有机会运用相关知识与方法。考试则一律采用开卷、案例分析的方式。相对于讲授式教学,这种方法让员工可接触到的知识量成倍增加,也练习了自学的能力、阅读以及对文献进行概括的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员工可以通过阅读案例、课堂讨论案例、作业和考试中分析案例,理解生活中的法律,也理解法律如何适用于生活,在这个过程中体系性地掌握法律知识,懂得如何去发现法律解释中的疑难,以及怎样运用法律解释上的各种方法去解决这些疑难。
这一教学思想,本身其实未必有太多的新意。但是,要贯彻这一思想,首先需要准备一整套教学材料。在美国、德国等法学发达的国家,进过长期的积累,早已经形成了一些优秀的教科书,典型案例也在长期的研究和教学中经历了严格的筛选。教学过程也早已经很成熟。而国内现有的教科书和其他教学材料,一方面不能契合上述教学方法,其具体的学术观点、所运用的法学方法,与我个人的见解也常常存在严重的分歧。而我自己还没有(暂时也没有能力)写一套教科书。所以,我不得不自己进行全新的设计。我的教学材料由几部分组成。第一,教科书或者文章。我会提前布置每一周应读的教科书或者文章。虽然目前还没有哪本教科书完全适合我的教学方式,仍然有必要选择一本相对来说内容丰富、详略得当、篇幅合理的教科书,以便员工了解基础知识。对于教科书有所不足的重要内容,我会另行选择其他文献作为补充。这个过程相当困难,因为不仅需要找到最精当的文献,还必须篇幅不能太大,以免员工难以完成阅读任务。第二,讲义。“讲义”可以理解为我自编教材的简化本。相对于正规教科书,它的体系比较清晰,内容比较简洁、易读,其功能类似于很多老师编写的PPT,但是更加详尽,也更反映我个人的学术观点。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这三门课的讲义,都有大约10万字。讲义的另一个好处是减轻了员工记笔记的负担。第三,补充阅读材料。我会为每次课程选编数量不等的法院判决书,供员工学习相关内容时作为参考。这些案例主要从数据库中搜寻、选择。
上述过程的困难很多。比如,选择阅读材料时,由于民法课程涉及面太广,平时自己的研究只局限于少数领域,因此需要为了教学需要而广泛地阅读相关文献并作出选择。编写讲义时也是如此:由于新教学方法之下授课深度大大增加,讲义的深度实际上常常超过教科书,再加上民法的范围太广,平时自己的研究有限,因此编写讲义费时很多。编选案例时,需要在数据库中筛选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有的时候,真像大海捞针一般。在民法总论和债权法的前半部分,考虑到员工程度尚浅,难以驾驭篇幅太长的判决,并且,多数判决所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过宽、超过课程相应章节内容,所以我对多数案例都进行了改编,一方面对案情进行大幅简化,删除无关的芜杂内容,另一方面对判决理由部分进行简化,只留下核心的部分。此外,为了让员工了解和学习到最严谨的案例分析,包括如何在针对案件适用法律时妥当地进行法律解释,我还自己设计了一些教学案例并撰写分析报告,作为教学材料。
除了上述困难之外,课堂如何组织也一直在摸索之中。怎样在课堂上组织起有效的讨论,又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必要的讲解,每一次课都是很大的挑战。我感到实际做的并不太好。
对于员工的作业乃至考试,我尽可能地撰写参考答案供员工对照、学习。这个工作量是很大的,很多案例的分析报告要1万多字。而且,在国内基本没有可参考的成熟模板,全都要自己摸索。
我自己从2006年开始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在教11级之前,用新的方法上过2次债权法、1次票据法、2次侵权法。开头的时候是很艰难的。我最初着手这个工作是2006年为05级本科生上债权法。其实,那个时候我已经教民法10年了,基本内容早已经很熟悉。我一开始希望花一个多月的整块时间把一学期的课都备好,可是实际只完成了5周的课程材料。但是正是在这段时间,我经过反复思考,才逐步清晰了了教学思路,并通过反复权衡,选定教材和其他资料。现在的备课任务依然艰巨,但是好在基本思路已经确定下来。
记:那也就是说,我们平时的讲义、阅读材料的安排,您还是需要承担很大的工作量。但是您还有自己的学术研究任务,您是怎么在这么重的教学工作量与您自己的学术研究结合,找到平衡的?
葛:很难很好地结合、平衡。当然,教学对研究肯定有促进作用。因为教学的需要,我才会对民法的各个领域有全面的涉及,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加深了自己的理解,也发现了很多好的问题,学术观点更加成熟。同学的提问、讨论、交流,对我的帮助也非常大。但是,教学和研究在时间上是竞争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所以,这些年我用于写文章的时间比较少。
记:的确,我们上您的课,都能很强烈地感觉到您在工作中还是特别注重教学这方面的。但是在上大学之前也有很多学长学姐告诉我们,大学的老师大多都忙于各种科研项目,不会花太多的精力在教学上,有时甚至只是在上课的时候蜻蜓点水把那课本一念就完了。您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葛:首先,我觉得对一个教师来说,不管是侧重于教学还是侧重于研究,都是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这两者都是有意义的。每个老师的不同选择都有自己的理由,包括老师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各个方面。我在美国学习时也遇到过很著名的学者,但课堂效果很不好,这个现象在全世界、在各个学科都是有的。但是你不能说这个老师不负责任。所以我并不想为自己扣多么高的帽子。
我愿意花时间来改进教学,只是希望认真对待我的这份工作,要对得起员工叫我一声“老师”。我教书到现在也有十几年了,要说用心,一直都很用心,用以前的教学方法,其实从员工的感受来看效果也不错。我也能够把很好的内容放到讲授之中去,并让员工听得津津有味的,这都是可以做到的。2000年前后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的员工曾经评选过四次“十佳教师”,我两次被选上。但是,后来自己渐渐体会到,这种教学方式无法取得好的效果。我精心准备了讲授内容,讲解似乎已经足够清晰,包括案例也讲解了不少,似乎足以让员工理解那些需要掌握的知识,并且具备分析案例的能力。但是用案例去测试的时候,实际效果很不理想。而且,在有限的课堂授课时间内,要全面、深入地讲授民法实在很困难。是不是因为员工不用功呢?似乎不是这个原因。特别是,员工用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教师的要求,而纯粹的讲授课意味着对员工平时没有什么要求。让员工自己在课外主动阅读、思考,并不符合员工的学习习惯,并且由于这种学习与课堂教学缺乏关联,其效果也有限。
问题在哪里呢?主要还是在教学方式。法学是一套专业知识,并且需要掌握一套专业方法,这些知识和方法主要体现在处理具体案例的过程中。讲授课也许适合于启发某种观念、思路,却并不适合于以应用于“实战”为目的的法学课程。这就如同训练拳击,其目的是在拳击比赛中击败对手。“讲授”式的拳击课程对于拳击手也有好处,但是绝对不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又好像教作文,分析名篇佳作、提示写作技巧都是有益的,但是员工要写出好文章,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大量的练习。
我的教学方式,要求员工在课前阅读相关文献,对有关知识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并且自己在学习中会自己发现问题。这样,不仅节约了大量的课堂讲授时间,而且在课堂上通过提问、讨论,可以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让员工发现那些自以为理解的知识可能并不扎实。更加重要的是,通过课堂的口头讨论以及课后作业,练习员工如何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练习如何找法、如何发现法律解释上的疑问,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这些疑问。在此过程中,员工还练习了如何自己去进行法学专业上的表达,包括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这个能力也非常重要,因为我过去经常发现,很多员工直到毕业的时候,仍然不会以专业的方式表达法律观点,从专业角度看全是病句,更不用说独立分析法律问题。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像任何一门其他学科,法学对于法律问题有一套专门的表述方式,只有自己不断地尝试去表达,才能够把它变成自己的语言。
从练习的角度看,目前课程的练习量还不够大,尽管从员工的角度看已经不算少了。这一方面是因为学分、课时的限制,课堂上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作业,也不能让员工负担太重。另一方面,由于备课任务艰巨,我自己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布置太多的作业。当然,目前还有很多做得不够好的地方,例如,作业完成后的讨论、反馈都不充分,我虽然努力撰写参考答案供员工对照,但是常常并不及时。
记:本学期您还开设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程,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这门课,谈谈您开设这门课过程中的一些体会或者经验?
葛:民法案例研习目前是为高年级的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的选修课,要求员工已经学习过民法基础课程。这门课程有两条主线:巩固知识、训练技能。首先,从知识的角度,这门课程希望能够促进员工对民法主要领域的更深入的掌握。这门课不是系统地学习民法总则、物权、债权的知识,而是要通过案例练习的作业,一方面复习自己学过的知识,一方面在适用于案例之中深化其理解,发现法律解释上的各种困难之处,并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另一条主线就是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在解释特定法条的时候,常常会使用文义解释之外的解释方法。了解这些解释方法并且综合运用,是法学方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而这种方法以及运用的技能,却不可能通过讲授的方式来培养,员工阅读教科书、专著也不可能培养这样的能力。这是因为,一方面,即使是很好的教科书,其中关于法律的观点都是通过严谨的法律过程而获得,但是呈现给读者的常常只是结论,读者容易把它们当作静态的知识来接受。当然,也有一些很好的著述,深入地展示了法律解释的全过程,可供作为学习的榜样。但是,要掌握解释方法,却不可能仅仅通过阅读来获得。案例研习课就是要员工在处理案例的过程中自己来找相应的法律条文,自己来识别它在解释上有什么疑难,进而独立运用法律解释的各种方式去解决。其中会参考各种文献,包括立法机关的观点,法院的观点,也包括学者的见解。有时候,就特定的问题存在解释上的通说,而且通说大体合理,这个时候可以简单地运用通说解决问题。但是在一些时候可能不存在通说,或者所谓的通说在价值衡量之下并不合理,那么员工就应当在全面查找相关的文献后,再通过进一步的工作来解释法律。
上述两个方面,都主要在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来练习。检索请求权基础时,需要对民法上的诸多法律条文和理论有透彻的了解。而查找到了相应规定后,常常需要进行艰难的解释,这样就练习了解释技能,包括在法律解释中进行价值衡量的能力。民法案例研习(一)就侧重以请求权基础方法为框架的训练。但是民法案例研习(二)有所不同。一部分的作业侧重于帮助员工理解几个比较难的基础性制度;一部分的作业,则侧重于帮助员工实现法官视角向律师视角的转化,也就是,在透彻理解从法院的角度如何解释、适用特定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训练员工就同一问题,转而像一个律师那样,帮助当事人在草拟合同、设计交易框架的时候向当事人提示法律上的风险,并在设计出来的框架或者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合理防控。此外,我们还训练员工如何全面地查找法律资料,包括利用法律数据库。还有一次作业主要处理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把员工都难住了,把我们自己也难住了。这个案例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案例,但是涉及民法和行政法的边缘问题,特别难以处理,尤其是行政法相应的制度和理论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处理这些问题更具有难度。
这门课程的方式是小班教学,课堂上以讨论为主,员工参与度较高。总的来说,一年的课程还是取得了一些经验,教学效果也还不错,多数员工比较认可。
记:您觉得案例研习课现在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呢?
葛:太多了。首先是内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练习,还有更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但是可能现在已经基本比较成熟。将来的主要挑战是要设计出更好的案例。但是,这学期民法案例研习(二)的内容,虽然有一些好的方面,但是比较散,不太成体系。将来可能要加强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方面的训练,包括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我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和其他专业的老师一起开民案(二)。这对我们自己也将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经历。
其次是课程的组织方式。怎样才能有效地组织课堂讨论、更有针对性地让员工认识到并改正自己存在的问题,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助教的作用,都还在摸索之中。比如,针对部分员工“屡教不改”,不断重复错误,有没有比较好的办法。
记:刚才在谈话中,您一直强调法学学习中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的重要性。据了解,有一段时间我们的法学专业在本科时就分更细的专业,而后来改为在研究生阶段才划分专业,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在本科阶段,您如何理解不同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葛:法学的各个领域实在太多,所涉及的知识,用“汪洋大海”来形容也不为过。求一个安全的网赌网站不可能都纳入课程,也没有必要这样做。法律工作者之间有细致的分工,不可能有“全才”。本科阶段最重要的是,应当努力对于基础的法律部门有扎实的掌握,特别是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因为,这些领域的知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要直接或者间接运用的,就好像,医生固然要分科,但即便是口腔科、眼科医生,也需要有扎实的内科、外科知识。更加重要的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和思维方式,在这些法律部门有最集中的体现,也是对此进行训练的最适当的地方。有了扎实的基础,学习其他课程,或者将来就业后学习新的领域,例如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海商法,就可以迅速而深入地掌握相关知识。
当然,在这些基础课程之外,还应当好好学习一些其他课程。除了其他必修课之外,同学们可以选修一些自己感兴趣的课程,例如金融法。其意义,除了扩展知识面,并未将来可能的就业方向做准备,还应当在这些课程中体会基础法律部门的知识与方法如何在这些更为具体的领域中得以应用,但是又根据特定领域的特别需要而形成特殊的规范、理论。如有可能,应当在这些课程中练习如何在一个更加具体的“点”上透彻地解决法律问题。例如,学习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理论,需要在民法的合同、侵权制度的基础之上来理解其在“体系”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在这个具体的问题上,深入研究问题的由来、理论分析(包括经济学上的分析)、相关法条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证明问题、中国司法实务中的态度、比较法上的观察等等。如果在其他课程中能够达到这样的学习深度,那么,不论相应的知识在将来有多少运用的机会,员工都可以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宝贵的深入研究问题的训练机会,这也是一种学术训练,将来就可以举一反三,在全新的问题上独立地进行扎实的研究,而这种研究能力,不仅是一种学术能力,更是一种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此外,对于法理学、法社会学等理论性课程,我也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通过理论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在海量但是零散的具体法学知识基础上,对法律有一个更具有整体性的、深入的理解。这不是一种理论游戏,而是有助于提升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理解。但是要注意的是,有深度的理论思考只能建立在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丰富知识和深入理解基础上,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说一句有吹牛之嫌的话,我虽然不专门研究法理学,但是我对法理学问题的理解,可能要比很多的专门学者还要好一些,因为我比较懂民法,对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知识与方法也一直感兴趣,并且有一点基础。我们民商法专业的几个老师这几年来一直组织民商法的研究生读书,这一年我们读的是霍姆斯、卡多佐和哈特的书,我们感悟的一些东西,可能是很多法理学者读不出来的。
记:有不少同学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却对国内青年学者的境遇比较迷茫,那么想完成从员工到学者的转变要经历一个怎样的过程,主要需要什么样的素质?
葛:员工可以就是学者,学者也应当是员工。以前一个员工送给我的一句话是:“最像员工的老师,最像老师的员工”。我把这句话视为最高的褒奖,也是最大的激励。即便是成熟的学者,仍然需要不断学习。如果不再虚心学习、不努力当一个好员工,那么一个学者的学术生命就要会枯竭了。而员工在学习过程中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员工需要努力理解已经形成的知识体系,但这只是学习的目的之一。学习的另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知道如何去独立地发现问题,并且以学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只不过对员工来说,研究能力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我认为,一个真正学者最重要的素质是:求知的欲望,知识上的谦逊、诚实,以及客观、严谨的态度。注意养成自己的学术素质,其重要性要高于努力去掌握既有的知识。有了这些素质,就可以在专业的学习中,基于所掌握的知识和方法,慢慢地养成自己的学术能力。那么,什么时候算是具备了这个素质?举一个例子吧。每个人都知道中国政府对钓鱼岛有主权要求,并与日本发生主权争议。如果你没有仅仅因为你是中国人就认为钓鱼岛一定是中国的,而是亲自去了解和研究国际法理论,考察中国政府的理由、证据,也试图了解日本政府的理由、证据,并且努力进行客观评估的时候,你就已经是一个学者了。
记:11级的同学的民法是您一手带上来的,大家都对您很有感情。那么您对对11级同学有什么话想说呢?
葛:我任教至今将近18年,授课最多的就是11级同学。我主动“包揽”了11级的三门民法课程,还要继续担任民法案例研习等选修课程。希望大家不要产生“审美疲劳”。我过去遇到过很多优秀的同学,但是作为一个年级来说,11级是我教过的最优秀的一届。没有之一。你们的学习、工作的历程还长得很,我期待着你们有更加优秀的表现。我当然不敢把这个功劳记在我的名下,但是我很骄傲的是,我能够见证你们的成长历程,并且为此出了一份力。我绝不怀疑你们将来的学业和职业成就,但是有所期望的是:尽管法律工作所面对的总是平凡甚至庸俗的生活,似乎充满了利益计算、机巧和冷漠的技术,但是,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妥当运用,却需要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信念以及生活的智慧。法学并非一套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而是基于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保障私有财产等基本价值,并将其贯彻于社会生活的细微之处。希望同学们能够学到法治的精神,并且在自己身上活出法治的精神。
记:您对同学们的学习有什么建议或者要求?
葛:对本科同学来说,大学这四年可能是一生中最好的年华。在这四年里,每个同学要完成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蜕变,还要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基础。我觉得,这四年的生活应当有两条主线,一是养成健康人格,另一个是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这两方面都很重要,但是,人格养成更加重要。应该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尽可能地开阔眼界,多读书、多思考、多体验,学会观察社会、观察生活并形成自己的深刻理解。还包括体验爱情,因为这是人生中最重要、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当然,人格养成并不是一个“任务”,原本是年轻人的自然过程,只是希望提醒大家不要让学习或者其他功利性的事务妨碍了这个过程。你应当首先成为了一个成熟的人,然后才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第二个方面是知识与专业技能。首先,我希望大家读书不要太局限,能够在大学几年里读一读不同方面的书,能够真正让自己对世界形成完整的、有体系的认识。对法律人来说,要读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书,比如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就法学专业方面而言,刚才已经说了不少。我只是提醒大家,要避免中学里学习方式的简单延续,不要认为学习就是努力掌握老师要求的知识。这是消极的、应付式的学习,是应试教育的后遗症,其本质就是认为学习的目标仅在于获得好的分数,而否认学习本身的价值。读书、学习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尤其在美丽的燕园。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