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本文发表于《知识产权》2021年第10期。
摘要:2021年9月22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出台,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纲要》立足国情,对标国际,以强化保护为政策导向,从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全面规划我国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纲要》以建设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核心,通过保护体系、运行机制、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社会环境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建设,并规划八大重点建设工程,来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基础,力图建设一个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强国,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关键词: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 基本思路 主要任务
引 言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私权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学者对战略实施十年绩效进行评估,同时着手考虑2020年后与之相衔接的战略编制工作。
2020年6月,《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拟定稿上报国务院,并征求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的意见。同年10月29日,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制定规划期重叠,对战略规划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后来,经过反复修改,名称中“战略”改为“建设”二字,定名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年9月22日,新华社受命对外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
值此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国家大力倡导高质量发展之际,《纲要》发布,业界欢腾,海内外人士备受鼓舞。下面就《纲要》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进行阐述。
01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新时代的呼唤
所谓“知识产权强国”者,曾有争议:是知识产权之强?还是通过知识产权促进国家之强大?也就是“of”还是“by”的问题。我认为,其实则包括了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量要求,即要有原创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技术,有自己的驰名商标和品牌,有具备市场号召力的作品等;第二层含义,是通过知识产权促进国家强大,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底层控制,从而获得高附加值的回报,甚至是制约竞争对手;第三层含义,是借鉴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和军事实力引领世界的经验,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对外发展的软硬兼具的硬核实力,构建自身知识产权文化并融入国际保护的理念、规则和秩序,实现‘内外兼修’。第三层次的知识产权与制度、规则和文化捆绑,具有深刻的政治含义,能够增强国家的软实力。”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强国,除了包括第一层“of”的含义和第二层“by”的含义之外,还包括第三层面“in”的含义。诚然,在这三层意义上,我国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并进一步向更好发展,向更高迈进。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搭建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体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并助力中国经济向全球拓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知识产权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发展引擎。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33.9万件。截至2021年6月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32.4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245.4万件,同比增长23.0%。2021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372.4万件。截至2021年6月底,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354.8万件,同比增长22.4%。此外,2021年上半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7629件,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持平稳。这一成绩,再次表明新冠肺炎疫情不会改变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也充分展现了我国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加快、发明创造活力不减的良好态势,体现出创新驱动蕴含的无限潜力。”与之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肯定了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所取得的成就,并提出要继续坚持走这条道路,而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令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此一重要论述,进一步揭示出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说明了下一步应该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强国之路。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直是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相辅相成的。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框架搭建,到二十一世纪逐渐形成适应国际规则体系的基本制度,既促成了我国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也促进了我国科技、贸易、产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进步与发展。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依然面临着知识产权“多而不优、大而不强”的局面,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商业活动、文化发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领域,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国际竞争力还不够强。在“一超多强”的知识产权国际格局中,我们尚处于向“多强”进军的爬坡阶段。而这一阶段中,世界正经历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新优势越来越体现在创新能力上。同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如新型冠状病毒全球蔓延等)明显增加,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体制和国际关系正在重新建构和塑造之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和国际争端的焦点。典型的,就是美国特朗普时期以知识产权为“大棒”打压中国,由此产生了不寻常的中美贸易争端或称“贸易摩擦”,甚至直接演变为各种形式的“贸易战”“科技战”“人才战”等。
从根本上讲,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备,知识产权领域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创新文化和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培育,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和作用亟待加强。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另一方面,取决于我们如何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前者,涉及到国家定位以及国家发展方针的确立问题;后者,是根据我们自身定位和发展方针,踏踏实实地做好自身建设问题。
0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通过法治化方式,运用市场手段,统筹国内外,旨在将我国从一个“知识产权大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并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与高质量发展。
《纲要》第二部分《总体要求》之(一),用一个自然段、一个长句,对于“指导思想”进行了整体表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熟悉体制话语的人,能够很清晰地知道这一句话的核心是什么,表达了什么意思。但对于一般读者,需要仔细研读。这里,本文将这句话理解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以核心思想理论指导,以中共中央总揽全局的战略为基础全面推进。这其中,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核心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贯彻精神:党的十九大及其历届全会精神;
(3)围绕全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第二层次,与国家现阶段发展状况相适应,从经济高速增长转入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之经济转型,整个发展基调和发展模式也会跟着转变,这既是发展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着力点。同时,国家建设方式和根本性建设目标、目的,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方向。这两方面,实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总基调:稳中求进;
(2)主题:高质量发展;
(3)主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根本动力:改革创新;
(5)根本目标: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6)根本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层次,涉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站位。无论是理念先导,还是发展阶段使然,这是理解知识产权强国强国建设的基础。这一层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立足点:新发展阶段;
(2)理念:新发展理念;
(3)格局:新发展格局。
第四层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政策、方式和目标,包括三个方面:
(1)政策取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即所谓“强保护政策”;
(2)建设方式:打通“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强化国际合作;
(3)建设目标: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
这四个层次,叙述模式从宏观到微观,而具体建设路径则是从第四层次着手,拱卫并支撑上一层次。同时,这四个层级交织在一起,彼此呼应,形成结构式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之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
《纲要》第二部分《总体要求》中,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工作原则用了四句话进行表述:依法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这四句话含义,分述如下。
1.法治保障,严格保护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事业的各方面工作都应该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轨道上开展。而且,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严格保护”(或称“严保护”“强保护”)的政策倾向。事实上,法治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要义就是,我们不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有关立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现阶段发展目标,而且应该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保护等方面严格依法办事,不纵不枉,在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妥善平衡知识产权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法治实践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改革驱动,质量引领
这一表述以问题导向为基础,表达出了强烈的问题意识。知识产权领域尚存在体制和机制问题,需要制度优化;知识产权整体表现为“质次量多”,需要质量引领,并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更多地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公共政策资源,其制度设计的重要内核是激励社会主体的创新,让创新成果应该在市场机制和法治环境下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另外,我们也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法治环境,引领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3.聚焦重点,统筹协调
与美国全面发展不一样,中国过去一直坚持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发展思路。诚然,相较过去,我们现在的展开面也在逐步拓宽,逐渐有向“全面发展”的态势,但是,我们必须聚焦重点,突出重点。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一方面,知识产权事业应当服务于国家重大需求,解决“卡脖子”问题,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进行突破,服务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使命。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密切相关,我们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将知识产权要素与科技、文化、产业、贸易、经济、外交等领域相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支撑和引擎作用。
4.科学治理,合作共赢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尊重知识产权规律,科学决策。这涉及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应该立足国内,面向世界,惠及全人类。所以,我们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从国际视野谋划知识产权的改革和发展,从开放包容视角加强国际合作,让知识产权最终能够增进人类的共同福祉。
上述原则,实则包含“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这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原则,也包含了“强化保护”“提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内在性要求。基础性原则和内在性要求表现在“面”上,就是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集中在“点”上,就是重点突破。而“点”与“面”的结合,就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原则的出发点。
(三)发展目标及组织保律
1.发展目标
《纲要》第二部分《总体要求》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发展目标进行了说明。按照《纲要》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2025年为分界点,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1至2025年,也是《“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进的五年。这一阶段,总体上是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度提升,一些知识产权基本指标持续上升。这些预期性指标是: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2019年值为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2019年值为7.39%),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2020年总额3194.4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2020年为6.3件)。有些指标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十三五”规划末已达80.05分,基础数据已经较高,除了进一步冲击更高指标(“十四五”规划至2025年预期分值为82分)之外,还要保持较高水平。第一阶段建设目标,相对而言,有些指标能够被量化、被考核,因此规划也较为具体。
第二阶段为2026年至2035年,这十年的建设目标,相对宽泛一些。而且,因为预期长远,指标现在尚难具体化或者量化。但总的说来,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成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建成完备的知识产权现代化制度体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
通过《纲要》文本,我们能够发现对“知识产权强国”的修辞用语,在指导思想层面和发展目标层面,有些表述上的不同:如上所述,指导思想层面对于建设目标的描述是“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而这里对发展目标的描述则是“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表述不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前者,是多维建设的视角;后者,则是中国与世界比较的视角。
2.组织保障
为了实现《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必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并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纳入考核评估范围。《纲要》第九部分《组织保障》对此进行了部署。
第一,在组织领导方面,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三是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之下,建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统筹部署相关任务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第二,条件保障方面,首先要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保障,支持《纲要》实施工作。其次,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再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障任务落实。另外,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增强科研工作者的荣誉感。
第三,考核评估方面,首先要实事求是,根据国内外形势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纲要》实施的动态调整机制。在此条件下,建立五套考核评估机制:一是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机制;二是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相关工作评估机制;三是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机制;四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班子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考核机制;五是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督查考核机制。
03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主要任务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主要任务体现在《纲要》第三、四、五、六、七、八部分,分别提出的建设内容为: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以及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这六个部分,由内及外;前五为内,最后为外。国内建设之核心,是建立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纲举目张,余四者皆可由之导出;国际建设意在建立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但国际秩序建构不可能完全由我国主导、自主建设而成,故而,仅提出“深度参与”而已。
(一)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可以分静态和动态两个视角衡量。从静态上看,需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从动态上看,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立法机制。《纲要》从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政策体系和回应性规则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设要求。
1.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内生需求与外界施压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并逐渐适应国际规则,已经基本完备。但是,当前的制度供给对于强国建设的支撑依然不够充分,仍需进一步完善。《纲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划。
第一,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纲要》提出,“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缘何仅为“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而不是直接“制定”?《纲要》征求意见时,或以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即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而单行法之间衔接、统一或协调,于立法者、法官之内心。此论非也!知识产权法域中,单行法林立,《民法典》未能统合基础,缺乏基本理念、价值构造及基础架构,需要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以确立知识产权领域基本方针、基本原则、治理结构及其基本架构,并解决单行法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延展性问题。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注重法律之间的协调性。《纲要》提出从三方面予以展开:(1)对较为成熟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2)对存在单独立法需求的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探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的可行性;(3)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协调发展。
第三,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尚未充分立法的领域,需要适时开展立法工作,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一方面,需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尽快确立互联网、算法、数据、开源、人工智能、商业方法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另一方面,也要注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则的完善,充分挖掘我国知识产权优势资源。
第四,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从2013年开始进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针对困扰司法实践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完善、赔偿数额低等问题,《纲要》提出要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扩大保护客体,提高保护标准,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
2.管理体制
《纲要》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是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纲要》明确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务统筹等方面的事权,并提出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编制和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强国建设目标一致,《纲要》也注重发挥地方积极性,要求地方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二是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效。实行审查官制度,建立国际一流的审查机构,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
除此之外,问题比较突出的知识产权宏观决策力不足、协调机制成本过大及“条条分割”现象突出,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也呈现出了一些弊端,但《纲要》这里没有提及。例如,《纲要》同时提出“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纲要》第四部分之(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纲要》第五部分之(十二)),就是因为地理标志管理依然分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等,导致“条条分割”现象。诚然,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重要的抓手,即“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对标的是“国际一流”或称“世界一流”,建设中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这是中国制度优越性能够有所作为的,也是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能力的根本性举措。
3.公共政策
《纲要》提出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或称“强保护”)政策导向;二是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三是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四是建立知识产权审查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审查、注册、登记政策调整机制;五是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与交易规则;六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审查,以及相应的政策评估机制。这些举措,虽然零碎,但政策导向的基础和方向如“严保护”“知识价值”等,符合强国建设的目标。从逻辑上讲,从严格保护产权,到以知识价值导向分配利益,从提升审查、注册、登记政策动态调整和管理,到著作权登记及网络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实际上都是行政管理对具体业务的政策指导。除此之外,对知识产权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审查,符合目前任何公共政策出台的审查要求。事实上,公共政策审查中还有一项适当性(包括国际规则的适应性)审查,也即由此形成的合法性、适当性、公平竞争性之“三性”审查,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政策审查。而且,从强国建设目标动态调整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工作,也应及时跟进。
4.响应性规则体系
对于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纲要》提出要建立一个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规则体系。响应性所“响应”者,一是面向“未来”之新兴领域;一是面向“传统”之特定领域。这两个领域,看似泾渭分明,但也存在一定的交织,如中医药适应专利制度之现代性转换;而各自领域之内,客体复杂、权界不清,探索性较强,如下所述,交织部分就更多了。
在新兴领域,《纲要》具体提出了几点:(1)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谓“四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3)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4)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5)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四新”规则是一般性规则,后面所提出的具体规则、体系或者制度中,主要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实,因为科技发展之变动不居,并不排斥生物技术、生命科学等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之后,知识产权制度所应予以的及时回应。
在特定领域,《纲要》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提出建设方案:(1)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3)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我国特有的传统知识,一方面要传承,另一方面要创新,还要加强国际规则适应性的现代性转换,具有较大的挑战性。
5.简要评析
《纲要》主要任务是构造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而法治的实现,需要在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安排;但是,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需要法律保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自人类进入知识社会以来,社会生活与法律关系不断受到科学技术新发展所带来的冲击,这对法律的灵活性、响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响应性成为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之一。事实上,法典化运动在经历了十八九世纪第一阶段法典化、二十世纪特别立法“解法典化”之后,进入第三阶段即原则性法典与法律规范的结合,目的就是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获得平衡。《知识产权基本法》顺应了法典化运动的这一潮流,也符合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在现代社会权利生长的历史逻辑。
因应技术变迁与社会发展,一方面适应法典模式的转换,制定“原则性”法典(如《知识产权基本法》);另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修法活动频繁。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立法模式容易出现混乱、不协调现象,而且立法能力不足,立法的滞后性问题依旧突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平均十年左右的修法周期即最为明显的体现。《纲要》引入了动态立法机制,是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回应。具言之,要及时对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开展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同时,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化,推进法律和法规的废、改、立、释,以适应技术变迁、商业模式发展、国际规则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与动态立法机制相对应,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应该建立合法性、适当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纲要》提出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评估机制作为保障措施,下一步,还需从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标准、评估程序、法律责任、衔接机制等角度提出更为细化的方案。
另外,管理体制涉及现代化治理,本人曾提出的建立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建议,对2018年知识产权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上所述,改革仍然不彻底,制度弊端依然存在。如何让决策更有权威性,更具有执行力,即如何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系统集成、协同推进”,还需要下大功夫。
(二)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逻辑自洽、结构完备、衔接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争议纠纷解决质效,妥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亦方能支撑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建设。这是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总体上讲,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要形成一种制度合力,建立司法、行政、仲裁、调解、行业自治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1.司法保护体制
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是强国建设的目标之一。《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基础建设。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体系、体制机制、智慧法院、传统基建和新基建等基础建设部分。为此,《纲要》专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以此为抓手推进。同时,在审判组织方面,要进一步改进现有的“1+4+24”体系,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独立建制;北京、上海、广州、海南之外,全国范围内组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专门法院基础上,以市场原则组建知识产权派出法庭;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市场原则,条件成熟的派出法庭,可以升格为专门法院。另外,与新基建相关的,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也是知识产权跨区域管辖推进的基础条件之一。二是审判体系建设。按照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要求,各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门管辖,集中受理、专门审理,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三是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法官、技术调查官等)建设,包括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这是提高审判质效的前提。四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规则。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和法律适用的标准,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制定配套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五是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业务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在知识产权检察业务推进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民行检察监督等一体化建设,从整体上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2.行政保护体系
对行政保护体系,《纲要》提出的建设目标是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无论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都得“严格公正”,诸无异议。但与司法保护手段相比,行政保护手段“便捷高效”,却又存在缺乏透明度问题。《纲要》建设中既要扬长,也需补短,即“公开透明”。《纲要》根据我国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1)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2)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4)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5)建立跨区域执法保护协作机制;(6)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调查机制;(7)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8)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9)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以及(10)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设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建立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升执法监管智能化等。
《纲要》所列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内容较为细碎,重点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行政执法权力配置;二是健全包括行政查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在内的行政保护体系;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平台、机制和能力建设。这三方面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也是行政保护效能发挥的关键。另外,行政保护体系应当做好与其他保护体系或者机构的衔接,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罪刑一致”;同时,也要做好与境外执法部门、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3.协同保护格局
对协同保护格局,《纲要》提出的建设目标是多元主体参与的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具体而言,就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纲要》第四部分之(十))。《纲要》从四个层面展开:(1)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明确相关职责、权限、管辖等,相互衔接,形成保护合力;(2)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3)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4)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这四个层面工作,核心的抓手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而“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如前述及,实则与下面谈及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一体,均为细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其“加强版”。
总的来看,《纲要》建设协同保护体系(格局)时强调了多元主体参与及其协调配合,旨在打造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以服务为理念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而且统筹了国内与国外。于政府部门而言,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为司法保护体系减轻压力,提升争议纠纷解决效率;另一方面,适当简政放权,加强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第三部门的法制化建设,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于社会组织和大型头部企业而言,则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缓冲”,发挥其“桥梁作用”,填补政府职能的局限,及时反映、满足社会的需求,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维权援助机制,引导形成良性的知识产权文化。于市场主体而言,一方面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拒绝知识产权盗版、滥用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当积极地创造、获得、行使知识产权,与社会生产生活相融合,同时也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简要评析
本人曾提出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通过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完善审判组织体系和审判机制。司法保护体制方面的推进,大抵沿着这一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建设思路。尽管如此,总是不尽如人意。例如,虽然现有的“1+4+24”审判组织体系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础法庭三个层次都存在,但还不成体系;而且,各级审判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依然存在极大问题。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是中国法院系统循着知识产权审判规律所进行组织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它既不同于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专门法院及其上诉机制,又博采众长,同时也满足了知识产权上诉机制所要解决的最低限度的问题,即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统一。诚然,囿于中国官僚科层制的特点及其当下的“编制”问题,知识产权巡回庭的设立并未从体制层面进行彻底的改革,在案件管辖及其审理法上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也是配合中国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今后进一步的完善之处。”在后续的调研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没有独立建制,除去四位领导,员额法官不过六人而已。不仅法庭办公场地是借用(而不是“租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而且大部分法官也是从下级法院抽调借用,工薪还在原单位领取。《纲要》要旨,还是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大司法”,从各个层面加强法院基础建设,从而树立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权威,打造良好的国际形象。
我国的行政保护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直受到其他国家的重点关注。客观上讲,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角度和改革方向来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务“上收”,加强中央事权,但知识产权执法“下沉”,强化地方执法,这是一个大的趋势。但是,地方执法集中在市场监管统一执法领域;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之下,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这是知识产权执法“下沉”后所面临的问题。诚然,《纲要》针对现实中的问题或弊端,开出了不少良方。例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未建立行政调处司法确认制度,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之后亟待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以及行政执法缺乏“手段”(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权等行政权力)的问题,《纲要》都积极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向或者方案。
《纲要》在司法保护体制和行政执法措施“双轨制”之外,提出了“协同保护格局”或“协同保护体系”的概念,实则与此前所用“大保护格局(体系)”一体,只是这里更强调了彼此的“协同性”。这一提法,与2008年编制并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提出的“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就有很大的不同了。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中,除了强调“协同性”和体系中的彼此衔接即“系统性”之外,《纲要》更加具体地纳入了公证、鉴定、维权援助、信用监管、网络信息平台等配套建设内容。而且,《纲要》内外兼修,统筹国内外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和信息平台,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市场主体“走出去”提供了必要的指南。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行政与司法之制衡不一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能够或者可以建设“协同保护”(“大保护”)格局,最为根本的因素是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向:“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
(三)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纲要》在知识产权运行机制的规划中,分创造、运用和运营三个方面进行。
1.创造机制
创造的基本目标是高质量,而且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这与早期“重数量、重论文”、研发集中在高校科研机构的情形不同,强国建设中的创造追求的是市场转化的实际效果。为实现这种根本性转变,《纲要》从三个角度着手:首先是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变评价机制;其次,培养具有知识产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最后,围绕科技前沿和重点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优良育种技术、精品版权作品及商标品牌等。这三个角度,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产业技术(和品牌)、企业和评价机制三个层面的问题,国家推行科技计划项目时应以此为视角,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中小企业是创新领域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应该建立起相应的发展战略,因此在创造机制中拟定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2.运用机制
运用的基本目标是知识产权价值能够充分实现,包括形成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促使知识产权价值在第一时间得以实现。《纲要》对此表述较多,核心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激活各类知识产权。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发挥专利导航的作用;做好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各类品牌建设,促进相关产业或者区域形成品牌、特色;培育版权发展生态,促进文化产业繁荣。第二,改革国有资本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配置与利益分配。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第三,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第四,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管理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3.运营机制
运营的目标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充分发挥与实现,首先需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然后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通过建立信息透明的交易平台,形成不同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知识产权价值最后才得以实现。《纲要》规划集中在这三方面:(1)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水平;(2)打造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融资、服务等运营平台,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建设试点,积极稳妥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和融资模式创新;(3)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诚然,知识产权运营是高度市场化运用形态,《纲要》提出以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为抓手,开展积极探索。
4.简要评价
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激励创新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在“科技推动、产业支撑、商贸融合”的价值链中,知识产权前连创新、中接制造、后连市场,贯穿于经济增长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中,主要有两个面向:一是创造;一是运用。运用面向中,第一层次为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实施,侧重发挥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第二层次为运营,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综合运营,侧重发挥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创造领域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同时,在知识产权领域,科技与产业之间、知识产权与经济之间,“两张皮”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纲要》以制度设计为主集聚知识产权各类创新资源,既重视前端的创新,更应注重市场的运用,高度融合科技、文化、产业、商业、贸易等,推动创新要素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旨在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四)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着眼点是便民利民。《纲要》以此为落脚点,从服务对象即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愿出发,从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能力两个维度展开,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1.加强服务供给
《纲要》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要求是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需要在政府引导下全社会参与,实现共建共享,即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诚然,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产品供给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一方面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新技术建设智能化专利商标审查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并完善主干服务网络,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服务网点,加强专业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咨询服务;另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另外,我国要设计专门的服务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及展会经济(特别是国际展会)的发展。
2.规范服务标准
知识产权服务业方兴未艾,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如前所述,我国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分级监管体系。这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出了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的建设要求。首先,要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其次,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门化服务机构;再次,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最后,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
3.创新服务模式
《纲要》提出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模式。这就需要加强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增强数据的流动性,也需要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协同推进。为此,《纲要》的主要思路是:(1)制定知识产权数据标准;(2)增强数据资源供给,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共享;(3)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4)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提高传播利用效率,同时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5)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4.简要评析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一件看似简单,实则难以推进的精细化工作。《纲要》提出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而且,随着中国深度融入国际社会,高端化、定制化、国际化的服务需求高涨,政府的单方面供给,是否能够满足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的需求?无论如何,《纲要》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是一个抓手,能够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拓展服务空间,并提高服务效能。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将公共资源真正用到惠及服务对象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事业上,保障服务对象更可及、更便利地获得与其创新需求相适应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上提出,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成为新时代重要而关键的环节;同时,总书记提出“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纲要》将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对于激发创新活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转移转化、推动创新成果普惠化,乃至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价值。
(五)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纲要》塑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从文化养成、文化传播和人才发展三个方面展开。
1.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文化内涵包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公平竞争和诚信守法。尊重知识和诚信守法是人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文化的土壤。崇尚创新和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核心理念:一端是以创新为基础的产权配置;另一端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并遏制阻碍创新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上,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和公民道德修养融合共生、相互促进,《纲要》实行一体化推进策略。
第一,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当前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运用能力有待提升、行为选择与意识不一致,问题驾需要培育“明白知识产权、关心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二,倡导创新文化,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创新文化主要表现为对创新促进发展的意识认同和行为指导,让知识和创新为主导的价值观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
第三,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无论是创造者还是实施者抑或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事业中都应遵从公平竞争的文化理念,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
2.文化传播
文化若不能传播,则无法根植于内心,亦无法践诸于行为。《纲要》提出“文化传播矩阵”的概念,要求扩大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的手段和技术,即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
第一,打造融媒体的文化传播平台,拓展社交媒体、短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文化传播的方式和公众接收文化产品的平台越来越丰富,传统媒体必须与新媒体融合,通过公益广告、影视音乐作品、短视频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才能更直接、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工作。
第二,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宣传,形成覆盖国内外的全媒体传播格局,打造知识产权宣传品牌。一方面,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另一方面创新传播形式。世界各国对于媒体话语权越来越重视,力图通过各种渠道传播本国的价值观念、发展模式和发展经验,以提升国际影响力。我们亦可通过各种形式与内容,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让世界听见我们的声音,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第三,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深化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国家智库是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智库的任务和目标。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对内可加强战略规划、凝聚共识、实现理论突破、促进政策创新;对外可提升国际影响,彰显我国思想力量并得到世界认同。
3.人才发展
《纲要》提出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普及教育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团队建设。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目前,知识产权多以二级学科层级设置在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等诸多一级学科之下。近年来,部分高校也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交叉学科。无论是为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向高层次、高质量发展,亦或顺应新科技革命和重塑全球科技创新治理体系,都要求我国重视知识产权一级团队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建立跨学科、交叉型的知识产权一级学科。
第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纲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总的来说,在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发展需要结构合理化及层次多元化。交叉的学科背景、精细的专业知识、对涉外问题的应对、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等市场需求,对知识产权人才提出了应用性、交叉性、复合性的高要求。具体而言,可以展开如下工作:(1)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如针对专利导航人员等紧缺人才及高端人才短缺的问题,可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计划;(2)依托相关高校布局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相关高校二级知识产权学院建设;(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4)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5)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6)完善知识产权师等职业职称评价体系。
第三,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我国知识产权基础教育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在基础教育阶段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观启蒙和创新能力培育,是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转型和提升民族创造力的基础性工程。同时,对于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开展知识产权学习、教育和普及。
4.简要评析
从根本上讲,创新文化是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核心;而价值取向的另一面,则是公平竞争原则及所构筑起来的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蕴含在创新文化和法治文化之中,亦根植于其中。只有根植于创新文化和法治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方能真正自觉,亦才能产生文化自信。文化不是静态概念,其生命力在于发展与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窃书不为偷”,并未为知识界定产权,视知识为公共产品;鉴于此,中国更需要传播现代知识产权理念和文化。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知识强国、文化强国。然而,曾几何时,我们竟有了“盗版大国”之名,还有了“最大的假冒货物来源国”之辱!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就是要在文化转型中改变传统形象,在全球范围内树立起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新形象。
文化无形,却扎根在实践。设若没有改革开放,未有产权观念,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和实践,知识产权观念在中国也缺乏根基,更无改造或者转换为知识产权新文化的任何空间。事实上,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中的“诚信守法”之“诚信”,也是公民伦理与道德建设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文化应该成为公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在基础教育中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是着眼于未来;在各级干部和广大民众中普及知识产权,是着眼于当下。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诚然,中国人现在的视野并不仅仅停留在国内的文化培植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无论是应对国际谈判的压力,还是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抑或是帮助本国企业规避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都亟需培养大批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
(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当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受到冲击,国际秩序处于重构之中。《纲要》提出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既是国内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国际形势使然。深度参与有两种类型,即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内化型参与和国内知识产权规则的外溢型参与。《纲要》并未拘泥于“内化”或是“外溢”,采取全面开放的态度,提出积极参与,既有利于国内规则的改造,也有利于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事实上,这就是《纲要》提出的建设目标。
1.重要举措
《纲要》意识到WIPO和WTO/TRIPS两大国际框架体系面临着改革,提出了参与改革和建设,构建并扩大我国国际合作网络。总的来看,《纲要》主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开放,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推动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一方面,坚定不移地高举全球化大旗,倡导自由贸易,维护知识产权多边机制,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另一方面,通过“多边”“小多边”“双边”及“单边”合作形式,形成“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机制,将知识产权融入贸易、经济、文化、科技等交流和合作之中。例如,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打造高层次合作平台,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树立“知识产权外交”思想,拓宽知识产权外交渠道,拓宽企业和各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定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另外,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的特点,亦积极倡导技术中立、知识产权中立的观点,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务实外交。
第二,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一方面,伴随着我国企业逐渐进入全球市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渐渐显露,制约了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海外拓展。因此应在完善现有海外专利预警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整合资源,构建多品类全覆盖的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预警机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持续推进,我国产业链逐渐向高端攀登,与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产生了结构性冲突。这些竞争对手往往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对我国产业发展构成“卡脖子”的威胁。因此,应聚焦相关产业技术如3D打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发展,针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技术或关键技术,建设知识产权攻关和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另外,从国家安全的视角完善相关制度或者规则,例如,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管理好涉及国家安全的对外转让行为,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国际合作。在现有的“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审查业务的国际合作,如推动信息共享、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对外开展审查员培训、审查业务承揽等国际合作。
第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如前所述,发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改革优势,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大司法保护体系构建,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国际司法协作。另外,与司法系统相关联,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塑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功能区的整体效益。在仲裁领域,应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范围;丰富各类仲裁程序,进一步契合纠纷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引入临时仲裁等制度,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完善临时措施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将国内自由贸易实验区作为连接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的纽带,进行“试点先行,差异配置”的知识产权对外开放实践。强化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泛知识产权竞争中的产业支撑。一方面,拓展海外专利布局渠道,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另一方面,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
2.简要评析
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规制通过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国际规则、组织和决策程序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得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WIPO框架下的协调型知识产权规则到以 TRIPS为代表的规范型规则,再向以各类投资协定为代表的制裁型知识产权规则演进。当前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形成了由协调型规则、规范型规则和制裁型规则相互支撑和补充却又冲突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球治理格局和全球治理体制进行集体学习时指出:“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增强,发达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链中占据垄断优势的局面正在被打破,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危机逐渐呈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满TRIPS等多边协议未能有效地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利益,选择进行“体制转移”,绕过现存多边体制,进行双边、区域体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全球性、区域性、双边性的大小体系以及单边手段使当今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呈现碎片化。同时,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南北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以美国为主的知识产权输出国频繁采取贸易制裁、撤销外援、撤走投资、拒绝技术转让相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其不平等的知识产权规则。价值链的驱动者制定利益分配规则从而享受更多利益的传统利益分配思维自然导致现今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各类投资协定带来的TRIPS-plus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构成威胁,进一步加剧了南北冲突。长此以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甚至可能发展为“对抗性治理”。在内容上,一是未能实现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利用的国际规则未能协同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人与社会公众的平衡面临威胁;二是忽视了知识产权对人类发展权的重要作用,与教育、公共健康、传统知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等人类发展重大议题产生了深刻冲突。
知识产权议题一直伴随中国融入全球化的进程。在上一轮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往往被动跟随国际规则进行调整,如前所述,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内化型参与。在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变革进程中,我们选择了“深度参与”的策略。一方面,从人均收入、经济结构、国民教育、管理水平等方面看,“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一个新兴大国。反映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一些重要指标不仅遥遥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甚至也领先于许多发达国家,走在世界前列。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指数排名位列第12位,连续9年上升。又如我国自2019开始已连续两年是PCT体系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由此可见,从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现状来看,在当今国际经济格局中我国的角色和定位是多元而复杂的,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处于一个较为特殊的地位。不论是与发展中国家还是与发达国家,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上与他们既有利益一致性,又有利益冲突性。因此,我国应认同现有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在知识产权治理事务中扮演改革者和完善者而不是革命者和挑战者。同时,正是因为这种居中者的特殊地位,我国不仅应从国际规则的遵循者、跟随者转变为参与者、建设者、维护者,还可以作为协调者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